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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的监视作用及其完善
摘要: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关系着股东自身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股东的监视职权,不仅对完善公司内部监视制约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股东权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关键词:股东、监视、搭便车、老实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之一是如何完善公司的监视机制,以期实现公司内部各个机构间的权利制衡。公道的公司监视制约机制是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力保障,这就必须通过各个监视主体在独立的条件下相互协调,共同完成。长期以来,为了制约不断扩大的董事会的权限,人们一直对监事会抱有较大的期看。但是在现实中监事会的监视职权往往流于形式,现行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监视职权的规定也过于笼统,缺少可操纵性。于是,近几年在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人们又将目光投向了正处在逐步完善过程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无疑,以上两种措施都是完善公司内部监视制度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但它们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监事还是独立董事,都缺乏积极监视公司经营的动力。相反,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发展关系着股东自身的利益,进一步强化股东的监视职权,对构筑股东权保护这一伟大系统工程,完善股份公司内部监视制约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在公司内部监视体制中的地位
在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公司,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不再是一个万能的机关。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公司内部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成为公司实质上的权力中心。股东大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除了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以外,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以及日常治理。但是,由于股东是与股份公司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经营治理权限的下放,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置自身的利益而不顾,股东大会在将公司的经营治理权限移交给董事会的同时,各个股东仍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进行监视。首先,股东可以直接选举产生公司的监视机关。为制约董事会不断扩大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应设置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等各方面行使监视职权。英美法系国家固然不存在监事会制度,但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各种委员会同样可以保证公司内部各种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其次,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和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公司的经营行为偏离公司的目标和利益,各个股东还可以利用及相关法规赋予他们的各种股东权直接对公司进行监视。此外,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为避免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各种弊端,防止大股东利用手中的表决权上风操纵公司,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股东权监视公司经营,通过自己的气力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无论以监事会为中心构建公司内部监视体制,还是通过独立董事及各种委员会来实现内部权力制衡,都不能忽视股东在公司内部监视制度中的作用,来自股东的监视是公司内部监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股份大众化、分散化的现代公司中,与其他监视主体相比,股东的监视有着明显的特点:第一,股东的监视具有广泛性。从公司内部各个监视主体来看,董事会的监视职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日常业务执行,对经理层的业绩评价等方面;监事会更侧重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违法行为方面的监视。与前两者相比,股东不仅可以通过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直接行使质询权、阅览权以及诉讼权等权限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监视,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请求权等方式对股东大会及大股东实施监视;第二,股东的监视具有随意性和疏松性。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监视不同,股东的监视仅仅作为股东权利的一个方面,而不是一种义务。对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的监视权,行使与否,或行使多少均由各个股东自己决定,即使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不行使表决权也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股东的监视具有代表性。股东行使监视权的结果可能会使公司的股价上升,效益进步或利润增加,但这种利益均是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行使监视权的股东代表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其个人并不会因此而比其他股东多获得任何利益。
二、股东监视权的行使方式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公司的监视主要通过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他们的各种共益权来实现。这种由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权利通常被理解为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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