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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
摘 要: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即把法律规范运用到裁判案件中所采用的方法具有双重属性,即知识的属性和能力的属性。就法律方法的知识属性而言,它应成为法学教学中的知识传授对象,就法律方法的能力属性而言,它又是法律人才必备的素养。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既没有重视法律方法知识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也没建立起较完善的练习法律技能的有效机制。法律方法教育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因而应当成为当下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并着力解决的根本性题目之一。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知识;能力
Abstract:“Legal method” in legal education means to teach law students how to apply legal norms to decide cases, which has both knowledge and competence elements. With legal method, students are expected to be trained as competent fellows with legal knowledge. Unfortunately, now in China people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legal method in legal education, and no effective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to cultivate students’ legal talents and competence. Thus, to reinforce legal method in legal education proves to be urgent in present day.
Key Words: legal method; law education; knowledge; capacity
在法律方法渐成学术热门题目之时,学界有越来越多的人将研究的视角由静态的规则设计层面转向动态的规则适用层面上来。学术研究的这一转型,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即从宏观的研究范式向微观研究范式的转换,从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向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的转换;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学这一实践性学科的本质要求和司法实践对法律方法的迫切需求。法律方法作为连接法律规则与法律实务的纽带,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娴熟把握和运用的方法。因此,从法律职业者的内在素质来看,法律方法应当成为考量法律职业人素质高低的判定标准之一。从法律人这一视角来研究法律方法,其便与法学教育勾连起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的“守门人”,一直在理论与实践即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技能的练习的困境中寻找瓶颈的突破口。笔者以为,法律方法教育是法学教育摆脱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养困境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题目。
一、法律方法内涵解读
(一)关于法律方法基本内涵的定位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方法研究成果的陆续问世,学界对法律方法内涵的熟悉越来越丰富,其内涵和外延的界限也越来越清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法律方法一般是指站在维***治的态度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其内容大体上包括思维方式、法律运用技能和一般法律方法三个层面[1]。(2)法律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方法是得出解决法律题目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人解决法律题目的独特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2]。(3)法律方法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它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一般途径和路线,而不是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具体细节[3]。上述观点,尽管对于法律方法内涵的看法不完全相同,但对于法律方法的基本定位是一致的,即法律方法是关于法律运用的方法,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是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所运用的方法。笔者也是基于以法官裁判为中心这一定位来使用法律方法这一概念的。
(二)关于法律方法的属性
关于法律方法的属性的研究,学界的观点主要涉及法律方法的研究是属于“法律自身知识系统的构造”,还是超越法理学的领域而进进“关于法律的知识领域”的题目。陈金钊教授以为,法律方法的研究秉持法教义学之理念,致力于狭义的,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进进到法律规范和制度内部,谋求法律自身知识体系的构造,因此,法律方法概念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性思维与技术;2.法律方法所要处理的是事实与规范对立与紧张的困难;3.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是法律方法的基本向度;4.法律方法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5.法律方法所要追求的是法律决定与法律判定的正当性与正当性[4]。笔者以为,法律方法构成要素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是属于不同经验层面的题目,前者属于间接经验的范畴,表现为关于法律方法的经验总结与表达;而后者属于直接经验的范畴,表现为法律职业主体运用间接经验的实际操纵能力。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方法实在可以回结为两个层面:知识的层面和能力层面,即法律方法兼具有知识和技能的双重属性。
什么是知识?“知识从表现形态来看,是一种符号性的体系结构;从起源来看,是人类长期探索世界与自我而逻辑地积累起来的经验表达;从本质上看,按波普尔的说法,是人类自我构造出来的却又独立于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第三世界’;是人类对世界理解的对象化、形式化的意义凝固。它蕴涵着人类对世界进行理解的方式、路径与结果。”[5]法律方法作为基于司法裁判实践经验的理论表达,凝聚着人们对法律世界特别是司法裁判的方式、路径和结果的理解和聪明,是法律人自我构造出来又独立于法律人的客观知识体系。英国哲学家赖尔曾把知识区分为命题性知识、技能性知识、倾向性知识,也可称为“知什么”(know that)、“知如何”(know how)、“知道”(know to)。假如按照这一分类,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显然属于技能性知识的范畴。
什么是技能?一般而言,技能是指在练习的基础上形成的按某种规则或操纵程序完成某种聪明任务或身体协调任务的能力。法律技能就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法律技能来源于知识,是对知识的实际应用。这是技能与知知趣联系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知识与技能是不同的,不能将知识特别是技术性知识等同于技能。技术性知识往往表现为一套明确阐述的技术规则,它是可以言传的,是那种能在书本中发现或找到,并具有可检测性即通过纸笔测验可以检测。而技能往往不可能作为一套明确的规则阐述出来,它往往是不可言传的,仅能以实际操纵的方式加以表演或演示[6]。因此,记住技术性知识仅仅是法律技能形成的条件,而恰当、自如地将知识运用于实践才是能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外在于法律人而独立存在的法律方法知识,是人们所熟悉并能够通过传授来获得的;而作为内化于法律人主体之中的按照法律程序完成法律规则向个案判决的转换的任务的能力,是无法通过传授来获得的。
现 代 法 学 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
基于对法律方法这一基本定位,笔者以为,我们应当将法律方法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它属于知识范畴,具有客观化的属性;另一个是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它属于经验的范畴,具有主观化的属性。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法律方法知识是法律技能的基础或必要的知识储备;法律技能是法律方法知识的主体内化,是法律方法知识研究和学习的根本目的,因此,重视法律方法知识的研究,关注法律方法的知识体系构造的智识努力对于熟悉法律方法的客观属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努力也正是当下学界对法律方法研究的标识。而对于经验层面的技能,尤其是对于法学教育能否完成以及怎样完成法律技能练习的任务这一题目较少有人关注,即使意识到这个题目的重要性,也没有涉足过多的笔墨。那么,经过法学院的学历教育,完成的只是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还是应当同时承担起法律职业技能练习的任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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