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步建立、完善和,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企业优越劣汰,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目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现行的整个破产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纵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仅就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作粗浅的探讨。破产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用的“破产”一词,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状态,二是指程序。作为第一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它主要用于描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第二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破产乃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为清偿时,为解决此种困难状态,利用法律上的,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进行公平分配,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般执行程序。[1]
本文所用的“破产”一词是在第二种含义使用的。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界有两种倾向观点:一是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一是宣告开始主义。所谓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是指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而不论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按照这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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