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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题目的思考
论文摘要 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伤、死亡及重至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这一情节的,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至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本钱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数额的多少,刑法第133条从未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本罪成立的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而无能力赔偿责任的规定易将民事责任刑事化。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解释》对上述的解释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基本。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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