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时间:2022-12-08 05:15:3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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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的环境税机理

【摘要】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现行的制度框架无法保障环境利益的公平性分享。克服环境利益分享制度不公和矫正环境利益分享制度缺乏的诸多政策工具中,根据环境利益分享不公的社会根源来看,环境税无疑是保障社会主体公平分享环境利益的理想的政策工具,由于环境税具有保护环境利益且公平分配环境利益的制度效应。 【关键词】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环境税 【正文】
  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是一个利益范畴极其广泛的概念,其涉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等诸多社会利益的分享。鉴于环境利益分享在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熟悉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的现状及实在现途径无疑是重要的。为此,本文将对环境利益分享的状态予以阐述,揭示环境利益分享状态中存在的不公,以期明晰环境利益分享制度建立的条件,同时对环境税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目标时所具有的功效特别予以论述。  一、环境利益分享公平性解释  如同环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包括环境具有生产要素属性时所具有的范畴和环境具有人类生产需要之外的价值范畴,后者如良好环境对于人类健康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基于环境基础之上的环境利益同样是一个涵义广泛的范畴,其指社会主体基于环境媒介而获得的收益,其大致可以分为行为人和相关主体获得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获得的利益。环境属于公有资源产品,(本文所论述的环境利益分享主要是针对开发环境导致负外部性时所涉及的环境利益分享,对于养护环境的行为导致的正外部性时所涉及的环境利益分享本文限于篇幅所限不做论述。)[1] 公有资源产品固有的特性决定着环境利益的分享,在任一社会制度下环境利益的分享是布满冲突的,下文试图从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个视角揭示环境利益分享的冲突状态及其公平性要求,以期在全面熟悉环境利益公平分享现状的基础上构建***的环境利益分享制度。  (一)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假定在私有产权社会背景下,人们初始生活在理想的环境生态中,在该环境生态状态中,假如没有以环境为媒介行为的参与,环境利益分享处于均衡状态,即任一社会主体环境利益的增加除非以损害其它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为条件否则无法得以实现。但是,环境及其利益分享具有公有资源产品的特性,这意味着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存在矛盾和冲突。在私有产权社会条件下,环境利益的分享状态大致如表1所示:  表1: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行为者的环境利益 相关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 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自然状态 强正 强负 强负  管制状态 弱正 弱负 弱负  表1中的强正是指就行为者而言,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需支付任何本钱,弱正是指就行为者而言,从事媒介于环境且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本钱;强负是指行为者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遭受了最大程度的损害,弱负是指行为者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遭受损害的强度低于强负状态下的损害。  在私有产权状态之下,人们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大致如表1所示,即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说对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缺乏规制的情况下,社会主体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活动能够使得其获得的环境利益最大化,这是由于,环境具有公有资源产品的特性,这使得环境的固有价值往往未能在行为者的相关产出(该产出可能体现为市场交易物,也可能为行为者自身享有)中得到应有的体现,正是由于产品的价格机制未能体现环境的资源价值使得环境的应有价值被忽视,环境价值的免费获得势必导致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在该种背景下,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便有利可图,但其往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同时由于环境具有外部性的特性,任一主体从事与环境为媒介的不当行为势必对社会其他主体的环境利益造成腐蚀,由于环境利益具有稀缺性,任一主体对环境利益的开发必将意味社会其它主体享有的环境利益的减少,特别是在环境利益享有无需支付稀缺租的状况下,(所谓稀缺租是指,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资源具有稀缺的特定,资源稀缺必然要求享受该项资源的社会主体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该对价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稀缺租,其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物以稀为贵”的价值观念。) 每一社会主体都有使得自身环境利益享有最大化的动力,这往往导致作为公有的环境利益未能在人们之间予以公平分配。  之所以在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是由于,首先,环境利益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有产品缺乏产权界定,这诱发了公有产品悲剧的加剧,一是环境利益在同代人之间未能公平分配,富人比穷人更有资本将环境利益廉价地纳进创造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二是环境利益在代际之间未能公平分配,由于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每一代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缺乏对于下一代人应有环境利益的关怀,其应有的环境利益往往被剥夺。其次,固然说享有环境利益逐渐被承以为人类应有的权利范畴,已有相应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判例对其提供保护,但是环境利益鉴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寻求环境利益分享正义伴有高昂的本钱,所以富人最大化自身的环境利益分享时,穷人却针对腐蚀自身环境利益的行为无计可施,可见环境利益分享不公是何等的现实和缺乏正义,代际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不公由于下代人的缺位更是被加剧。显然,在私有产权的自然状态下,环境利益享有固有的公有属性,加之人们地位和财力与环境利益的享有成正比的现实,使得环境利益享有的不公达到了极致。  上述环境利益分享显然与社会伦理相背离,为解决环境利益分享中存在的“丛林现象”,采用必要的规则保障环境利益分享的伦理基础显然是必要的。如表1所示,在管制状态下,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呈现出如下状态,从事以环境为媒介的行为人享有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享有较弱的环境利益,由于在管制状态下行为人必要支付相应的本钱以符合管制的要求;行为人之外的社会主体在管制状态下享有相对于自然状态下无法享有的环境利益,其能够分享到管制所带来的好处,固然其无需支付监视治理本钱就可以享受环境利益受保护所带来的利益。固然,相对于自然状态,在管制状态下环境利益分享不公得以被有限矫正,由于一旦对追求环境利益的行为加以管制并追加相应的稀缺租,环境利益先前的免费享有定会向支付对价转变,这相对而言可以保护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但是,总的来说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有资源产品特性,加之财力占有与环境利益享有相关,环境利益分享未能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予以公平分配便成为必然。  总之,正如表1所揭示,私有产权基础之上的环境利益分享,不管是在自然状态还是在管制状态,都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在自然状态下,形式上每一社会主体看似对环境利益这一公有资源产品具有相同的权利,但是,事实上由于享受环境利益需要配以相应的财力,所以环境利益显然未能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而在管制状态下,规则的参与必将使得相关的受管制主体承担必要的本钱,本钱负担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体得以分享的环境利益,相对自然状态而言,管制弱化了富人对穷人环境利益的腐蚀,穷人的环境利益通过管制得到了一定保护。但是,不管是自然状态还是管制状态,由于环境利益的分享与社会主体的财力密切相关,环境利益虽为公有但非免费享有意味环境利益分享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不公。(管制之所以只能有限的解决环境恶化和环境利益分享不公这一题目,福斯特将其回根于社会现在实施的经济结构,即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息息相关。) [2]  (二)公有产权基础上的环境利益分享  不同于私有产权背景之下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公有产权背景下环境利益分享呈现为另外一种态势,公有产权背景下的环境利益分享状态大致如表2所示:  表2:公有产权下环境利益的分享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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