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税收与税法历来形影相随,彼此相应。税收所覆盖的领域的日渐广阔,使得税法的调整领域亦随之扩展,并几乎与各类的调整均密切相关,从而便产生了税法与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各类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的。税法与公法、私法的各部分法均有牵连,且更侧重于分配领域。这与税收所具有的分配收进、配置资源(宏观调控)和促进稳定这三大职能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税收与各类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且是国家在公共经济领域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最重要的财源;而这部分财源又是来自私人经济领域,是参与市场主体分配的结果,因此,税收是联系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桥梁。与此相适应,在分配过程中,须对获取税收收进的权利(即征税权利)同各类公法、私法上的权利加以协调,明确各类权利的实现何者优先,何者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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