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关系
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有关法方面的教材都可以看到,关系是所有教材都以专门章节予以重点先容的。由于在以往的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点,因此,该题目在法理上解决的如何,往往决定着由此展开的法理学自身的学理严谨程度。然而,令人们深感忧虑的是:现有法理学教材对法律关系的先容,主要表现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述,在法理意义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抽象、提纯还显得很不够,从而不但在教学过程中显得重复拖沓,而且可能严重者对法理学的爱好。为此,在法理上深化对法律关系的,既有助于突出法律关系的法理意义,又有助于学生学习法理的爱好。纯粹法理学尽管不再以法律关系为其理论建构的核心基点(规范为其核心基点),但该概念在纯粹法理学中仍具有重要意义。一、关系与法律调整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为此,了解一般社会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无疑是了解法律关系的条件。
(一)社会关系的含义。
何谓社会关系?《辞海》云: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包括物质关系和关系。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的基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不依人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在这基础之上,发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各种关系。物质关系决定其他关系的性质,而其他关系又反作用于物质关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很多社会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莱昂(Dug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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