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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制度博弈论分析
?内容提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公正是社会多元利益关系多次复杂博弈的相对均衡,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 公正 博弈均衡从汉语语义来看,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1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的公正,固然是一个很抽象的范畴,但同时公正又是一个表达社会行为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博弈,进而形成的均衡的实实在在的概念。 博弈论2按学科分类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核心内容在于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博弈论发展至今,尤其是社会学界提出的结构博弈3的思想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意义。对社会中各种行为、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博弈论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制度(本文指Legal Institution,下同)的形成与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公正与利益博弈 公正是一种社会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经过多元利益主体多次反复博弈而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正如马克思所讲,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生产出来的。交易的法律形式——契约,其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就是说,公正(正义)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法律制度的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没有永恒的公正(Juctice Eternelle),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A Protous Face)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外形,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之所以说公正总是相对的,正是由于社会多元利益关系是在进行不断的博弈和调整的,而利益博弈的均衡也是不断演进和调整的。即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更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博弈是多次重复进行的。因而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形成实际上就是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经过多次重复博弈逐步确立起来的,反过来说,也只有体现多元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正式法律制度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制度。 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中,关于公正的思想不断演进和发展。古希腊“智者”卡里克利斯提出了差别对待的公正原则:“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正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6这是一种赤******的“强权即公理”的反***思想,严重剥夺了社会行为主体、利益主体的博弈地位。 亚里士多德以为:关于公正,我们应该探索它到底涉及到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他对公正(正义)进行了颇有影响的划分,即分配的公正(正义)和矫正的公正(正义)。前者指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后者指不论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样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民刑事案件,用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正,或者说是事后公正。
新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罗尔斯(John Rawls)则运用博弈理论推导出了公正(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公正(正义)的第一原则和公正(正义)的第二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推导过程,首先,给定“原初状态”(Hypothetical Position),并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后面,让自由、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这实际上设立了一种“囚徒困境”7的状态。在“无知之幕”条件下选择正义原则是不确定条件下的理性选择题目,每个人公道的选择是遵循“极小极大”的决策准则(Maximin Criterion)8,也就是从最坏的可能性出发寻求最好的结果,因而参与这种博弈的人们从保险的角度考虑,自然要求有同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出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得益最少者的顾虑,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有利于得益最少者。这样,罗尔斯通过“博弈模拟”推导出了正义原则。9 大师罗尔斯的公正思想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他的正义论被西方学者推崇为20世纪法律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但现在看来,其逻辑假设与现实社会的差距是很大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永远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而其构造的博弈模型也是静态的,与现实社会中利益关系的动态反复博弈状态有相当差距。实际上,博弈理论在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就有很多不如人意之处,但随着博弈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结构博弈等理论的提出,更加关注博弈关系中主体的现实不同等地位以及博弈的动态反复性题目,使得很多题目可以得到更好的分析。 法律制度作为以主客体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体系之一,深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故利益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运行起着决定作用。利益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包括:利益的分化导致法律的产生,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利益群体的利益对法律的制定与确立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制度的制定与确立的核心题目在于全面、正确熟悉各种利益,在于对各种利益的协调、维护、促进或限制、阻止、取缔。 法律制度的制定与确立过程是一个不同利益团体、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与博弈过程,在运用博弈论方法进行分析后,能够正确了解不同利益团体在立法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同盟及其可能获得的最大赢得值,于是可以比较正确地猜测出立法走向及法律进化的速度和支持与反对同盟气力的对比与组合。 当前颇有影响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就是以博弈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的。他们以为:马克思主要关心的是现代社会的矛盾及其解决,而博弈论着重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冲突与合作,故博弈论可以说是为马克思主义“定做(Tailor Made)”的研究工具。可以说,博弈论是研究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定量分析的理论构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埃尔斯特(Jon Elster)以为:“对大多数社会科学而言,博弈论提供了同一的概念框架,它使我们得以理解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三类相互依靠现象:首先,每个人得到的报酬依靠于所有人得到的报酬,其原因可能是利他主义、嫉妒等;其次,每个人得到的报酬依靠于所有人的选择,其机制是一般的社会因果性;再次,每个人的选择依靠于所有人的选择,其机制是和策略的计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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