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时间:2024-08-28 07:21:1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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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针对其特点进行阐述,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发表个人看法和态度,提出:缔约过失责任保护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观点,指出新《合同法》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其次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从违反老实信用原则和违反保密义务两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作了说明。再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进行了简单分析,笔者以为老实信用原则说更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由于依靠利益的产生基础是老实信用;接着文章又从四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详尽的论述;最后为避免混淆概念,简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运用过程中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的区别与联系。关键词: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回纳不一。但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大多数都认可缔约过失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老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最早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进探讨。他以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进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留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留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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