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干题目初探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关于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当事人间极为重要的结合关系由来已久,且普遍得到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广泛认可。其原因在于房屋租赁合同有较高的价值。它不但能给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承租人)提供了买卖合同之外获得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的机会,而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出租人)提供了融通资金,盘活资产的'可能,使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利益不经过买卖即可得到满足,充分实现物尽其用,各得其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进,房屋租赁合同的日渐广泛。对承租人来说,他可以经过租金的一期或多期支付,以相对较少的代价取得对租赁房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必为一时之需而支付购买房屋的价款来取得所要租赁的房屋所有权;对出租人而言,其在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条件下,获得了必要的发展资金(即房屋租赁收益),而且更有利于其生产和生活,为其发展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对新时期的经济发展,活跃市场经济,拓展就业门路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二级市场的开放,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合同更是发展迅猛,但同时,涉及房屋买卖和租赁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其中就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实现引发的纷争也显得尤其突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题目的规定却显得比较原则而且条文也相对偏少,在审判实践中不便于操纵,给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不少困难。本文仅就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及立法完善谈一些粗浅的熟悉,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依据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在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唐律》。唐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必须先问***,次问四邻。***四邻不要,才得卖与别人。宋朝时《宋刑统》也记载有典卖中的禁止条件和优先权的规定。田宅等产业需要典卖时,其支属和四坊邻居依照传统享有优先典卖权。我国这种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当时维护封建国家宗法制度的需要、维护封建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新成立之后,在制定新中国民法典时,立法者也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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