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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
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特殊代谢手段的破产,在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带来了消极。为减少或抑制破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使债权得到更充分的满足,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破产的制度。囿于我国破产和解立法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而,从立法上探讨【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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