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对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题目的探讨
论 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公路运输事业日益蓬勃,车辆拥有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不救助终极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下面从六个方面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者的适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千万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现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一)交通肇事逃逸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犯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体性质的认定。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也有两种观点:其一,以为将这种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生重情节处理,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以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求,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条件。交通肇事后的不救助行为成立故意杀人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四、肇事者的熟悉错误对其罪责的。在交通肇事不救助的场合,要令肇事者承担故意的罪责,他对客观方面构成的要件事实必须有熟悉,但是假如肇事者的熟悉与客观情况不一致时,就产生了熟悉错误的题目,而此熟悉错误对肇事者的主观心理态度能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肇事者的责任轻重。五、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肇事者肇事后立即逃逸;肇事者肇事后将受害者弃于不易被人发现的丛林、涵洞等。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对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题目的探讨】相关文章:
联网收费系统若干题目的探讨03-21
关于企业内部控制若干题目的探讨03-24
关于罚金刑适用过程中若干题目的探讨12-08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对策研究12-09
关于高职财务治理专业若干题目的探讨02-27
企业会计电算化若干题目的探讨02-28
证券仲裁若干问题的探讨12-07
关于桥头跳车问题的若干探讨12-05
行政诉讼目的探讨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