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探析

时间:2020-10-26 10:22:4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价值探析

经济法价值探析1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法的、与民法的价值比较、法总论和各论的考察,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在于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经济法是人们运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弱者利益的产物;民法崇尚自由,追求形式正义,而经济法更夸大秩序,追求实质正义;经济法的总论,体现了经济法以经济秩序和实质正义为理念;经济法各组成部分则在实践中体现了这一观点。

经济法价值探析2

  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理论法学的重要课题,将其引入部门法学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着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起因于这样一个发现: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国际法中的价值问题体现的更为明显,人的价值需求更为复杂、满足这种需求更为困难。那么,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主体能否形成共同的价值需求,能够形成哪些共同的价值需求,人们如何才形成并最终实现这些价值需求?这一系列问题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研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概述

  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对个人、阶级或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法的价值,有的学者也称法律价值,是哲学中的价值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虽然有所区别,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们在这里不做深究。对于法的价值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进行过争鸣,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比如,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谢鹏程认为,“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指国际经济法(价值客体)对于人(价值主体)的意义,包括“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由于价值立足于主体的需要,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因而满足人的需要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在现实中,这一“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是人将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义等法律化,使其为法律所保护;其次是将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现实化。前者依靠立法来完成,后者依靠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来实现。就国际经济法价值含义的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无止境的,因而法的价值必然具有对现实的超越性,成为人们对自己理想与信仰的一种表达方式。据此,法的价值总是高于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法和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只能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状况,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可以说法的价值的超越性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础。总结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突显出了人的主体地位,融入了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的期望。它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国际经济法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运作规律等具体法律现象,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理想状态以及以此为参照对现实中国际经济法的反思、评价与指引。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概念关注的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国际经济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价值一词的复杂内涵使我们在作特定的论述时须加倍谨慎,有时不得不加上相关的词语才能表达特定的含义,如“价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断与选择这种“动态”内涵,但我们往往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这样的词来表达这一内涵以求于理解与行文方便。同样,“价值”也含有“目标”、“标准”的“静态”内涵,基于同样考虑,我们也使用“价值目标”、“价值标准”来加以表达。其实,英语“vaule”一词本身就既有名词性又有动词性。本文拟用“价值目标”一词来表述其动态内涵。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因此国际经济法至少包括以下价值目标:秩序、正义、主权、安全、自由、效率、发展、合作、理性、人权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经济法价值体系。在论述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义与平等、秩序与安全,效率与发展。鉴于此,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平等”纳入“正义”加以论述,同时在论述某一价值时会涉及相近的价值。

  (一)秩序目标

  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正义目标

  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的旧序的构建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向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主权目标

  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际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主权保护,那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很难实现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主权平等的体现。

  (四)效率目标

  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发展。另外,当国际经济争端出现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安全

  安全与正义、秩序密切相关,一种正义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因此在这种视角下,安全同法律规范的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略,抢劫和掠夺等行为的侵害。安全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三个重要领域,安全价值尤其值得关注。

  三、研究国际经济法价值目标的重要意义

  与法的现象研究相比,法的价值研究因价值本身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困难重重,将其引入国际经济法学这门年轻且注重实证的部门法学更加重了这种困难性。但正如美国学者庞德所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任何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法理应是美好、善良和正义的,是合乎一切价值理想的,但现实又难免陷于严酷、邪恶和偏私,往往与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人们究竟为什么要创设国际经济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它怎样才能远离邪恶而趋向正义,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面对现实中的国际经济法多是强国意愿的体现这一事实,面对弱国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交往规则下的反抗与无奈,我们才有必要对其进行应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实然与应然的巨大鸿沟前认清国际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与最终走向。自然法之对于人类有如北极星之对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义在于“引导”,同样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不在于从微观方面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具体问题,而在于复杂而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证其始终朝着有益于全人类的目标前进,而不至于褪变为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主宰世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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