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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供
内容摘要 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封建统治者以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执法职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还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实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进,法制的逐步完善,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 1997年新的刑诉法出台,修改后的庭审方式、无罪推定原则等无不更大的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来考虑,而在无法排除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诱供的可能时,过分依靠口供,特别是过分依靠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将使追诉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正是已经深刻熟悉到“唯口供”这一理论带来的恶果。要熟悉、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思想中的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以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夸大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进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进步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进步执法职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办案意识,要进步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口供】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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