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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告知制度 完善再审之诉
[内容摘要: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和自由处分权、实现实质正义,应当在取消司法机关民事再审启动职权、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构建告知制度予以公道补充。告知制度应包括赋予司法机关告知的权力和职责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知情权两个方面,即司法机关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题目可能损害了实体权利义务人——当事人及其涉案权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和对系争标的享有权利、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资格的其他案外人——的正当权益时,应当在通知其他当事人后告知该实体权利义务人的制度。告知制度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纠正现行再审制度“超职权主义”之缺陷、弥补当事人主义之不足、消除诉讼模式转变之阻力、避免现行再审制度的无效率。笔者所设计的告知制度,包括告知主体、告知事由、告知的事项、告知相对人的异议权及告知的程序等内容。]【构建告知制度 完善再审之诉】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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