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法者的类型

时间:2023-03-24 10:29:1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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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法者的类型

我们处于法学的双重任务中:一方面是解释,另一方面是构造和体系,它暴露了经验和实践目的的任务之间完全不可调和的纠缠混乱,它使这种具备了只可与清教神学完全相似的结构相比较的特点;以实际上进行的,更为经验主义论和更为目的论的双重可能性为基础,它确定了不停运动的钟摆从这一端到另一端;它终极也决定它们对具体的人的吸引力,并且成为这样一个的题目——它或许就是一个手中有这本书的年轻读者要提出的题目:我应该吗?
  仅有为数未几的父母有能力且愿意,让他们在大学受的子女以一个或两个学期往大概了解一下更多科学领域,其目的不过是以此检验他们的爱好从而选择他们未来的生涯。一般情况下,在年轻人跨过学术门槛之前,必须作出这种决定。因而,学校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有意识地想法使学生获得职业选择的基础。但是对正在从事学业的法科学生来说,他将来的工作领域会教他学会什么,这根本不清楚;而对从事其他专业,如哲学、历史、神学、医学、化学及此外所有专业的学生来说,即使在学校中,就已对其未来的职业有所了解。法学学生如同包西亚的追求者一样(Fr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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