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概述

时间:2023-01-13 10:37:0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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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概述

[摘要]作为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正当性的公证证据,是整个公证活动的基础与生命线。本文从公证证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进手,对公证证据的作用及公证证据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做了初步的探讨;指明了公证证据收集、审查的性质、内容、要求。同时,就公证证据收集、审查中应留意的题目做了研究阐释。
  [关键词]公证证据 证据收集 证据审查
  
  公证实践中,公证证占有瑕疵是公证出现错假证的重要原因。公证治理机关对公证文书审查复核确定为错证、假证的,题目大部分出在证据材料上。此外,依据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要求:证实过程、证实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等均要在证词中反映,从而对公证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研究公证证据题目,进步对公证证据的熟悉,是进步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进步公证社会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公证证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在我国,公证证据的概念至今未曾真正建立。不同的学者对公证证据做出了不同的论述,有的以为公证证据是指用以证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有的则以为,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正当性三个特征。比较而言,第二种论述应更为贴切,由于其较为完整地反映了公证证据的本质属性。笔者以为,依据以上表述并结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证据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证据的客观性。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公证证据的关联性。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实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公证证据的正当性。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正当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正当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公证证据主体的特定性。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在公证程序中的作用
  从《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及《公证法》第28条规定可看出:公证证实的顺利进行,依靠于真实、充分、正当的公证证据。公证证据是全部公证活动的主线,是公证的生命,其作用具体表现在:
  1.公证证据是出具公证书的基础。一份不可推翻的公证书必然有相应的不可以质疑的公证证据做支撑。
  2.公证证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认定事实离开了有效证据的支持,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从而导致错证的产生。
  3.公证证据贯串于整个公证活动的始终。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实在就是对公证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和终极认定的过程。证据题目是公证活动的核心题目。
  4.公证证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正当权益的有效保障。公证职员通过收集、审查、运用各类证据,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正当性做出终极认定,从而预防,减少了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公证证据的收集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证据应包括如下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随着我国英特网的普及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电子签名法》的通过,电子证据也逐步成为公证证据类型之一)。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当事人提供,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但总体而言,公证证据的收集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
  1.当事人提供证据——举证
  从《公证法》第27条可见:证实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般来讲,对过往时的,既往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应由当事人承担证实责任。其提交的证实材料应包括:(1)身份证实。(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权证实,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实。(3)需要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实材料及财产所有权证实。(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公证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取证
  核实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公证处在核实中应认真收集证据。公证职员核实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委托调查等。对于现在时的,亲历的,即时性的公证事项,如招标投标公证、拍卖公证、开奖公证。取证既是公证员的法定职责,也是公证员的法定证实方式,公证员取证主要是制作现场记录,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等,此时的取证是证实性质的。对于过往时的,既往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取证是公证员依照职权进行的补充核实性的调查工作,此时取证是查明和确认性质的,不是代替当事人举证,否则有违公证的中立性。   四、公证证据的审查认定及使用
  收集证据是基础,正确的使用证据则是得到公证质量的关键。所以,公证活动中,把握“采证”这一重要环节至关重要。公证职员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运用证据学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对所把握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分析判定,搞清所把握证据的性质,证实力以及与公证证实对象的内在关系。从而查明事实***,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1.公证证实的要求
  凭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30条规定可知:公证的证实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证据学中,这种提法被称作客观真实说。其具体标准是:(1)该公证事项要求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公证事项确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3)证据之间、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公道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2.公证证据、证据材料、证据资料的区分
  证据是指经公证机构审查判定用来定案的事实材料,而证据材料是指一切可能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证据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证据材料到证据的过程,也就是考量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过程。当我们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反映而行成的资料则为证据资料。证据资料是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证实的论据。证据材料——证据——证据资料——定案根据,这是公证证实的一般规律。
  3.公证证据审查的重点
  证据审查是一个主客观相同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题目是,公证职员的主观熟悉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假如能,就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反之,就会发生错误。为了尽量避免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证实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正当性方面的证据;(4)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正确、签名、印签是否齐全方面的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证实材料真实、充分性方面的证据。
  4.公证证据审查应留意的题目
  公证证据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证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公证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着重把握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正当性即可。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定,则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1)应当留意对各个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证实力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实力高于间接证据。(2)应当留意对各个单个证据相互之间联系的审查判定。假如所有的证据协调一致指向同一事实,可认定该证据为真。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则可以通过分析来判定矛盾形成的原因及证据事实的真伪,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3)间接证据的使用。间接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应当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间接证据必须在数目上形成足够的上风,二是间接证据必须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三是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公证事项之间不能产生公道因素以外的矛盾性。四是各种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体系,必须是排除了现有条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性,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的间接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公证证据使用。
  公证证实的顺利进行,依靠于真实,充分,正当的公证证据。但目前,我国的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也远未形成必要的公证证据规则,从而使公证机构与公证职员的公证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影响了公证价值的顺利实现。本文通过对公证证据诸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希看更多的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进到公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逐步完善我国的公证证据制度,进而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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