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抗辩及其限制

时间:2024-05-26 12:32:50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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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抗辩及其限制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尽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尽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票据抗辩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尽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正当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答应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只能以此为目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票据债务人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由于票据抗辩有拒尽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假如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终极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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