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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的理性与德性
理性是法学体系的逻辑出发点,对其论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假如部分法学失往或根本就没有自身所涉及的特定的独到熟悉,那么它的整个理论体系就失往了基石和灵魂,制度构建也将成为无源之水、空***来风,环境法学[1]也概莫能外。那么,环境法学应该具有的理性是什么呢?进而言之,环境法学的理性维度所对应的价值目标又是什么呢?功能的路径
法学以逻辑推演见长,每一位自然法学家的宏大理论体系无不是从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演绎而来的,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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