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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博弈与环境法律责任的定量适用
摘 要:环境法律救济责任似一场国家与企业的博弈,为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适用环境法律责任必须定量精确、公道,使企业能够承受又尚有余地;按“本钱-收益”分析法量化其责任形式,改变法律规定只能定性不能定量的缺陷,有效进步救济措施的适用弹性,诱导并激发企业积极合作,力求博弈的合作解,获取博弈的双赢。关键词:环境博弈;救济责任;市场化
环境法律救济制度是破坏环境行为的事后矫正制度。对企业而言,环境法律救济制度属“外力”干涉,侵犯其自主经营权,增加生产本钱,企业为减损经济利益必会抵制或逃避;对国家而言,这是维护公共利益,被破坏的环境必须恢复,破坏行为必须遏制。所以,环境救济行动就像一场国家与企业间的环保博弈,企业利用排污赚取额外利润,“不由自主”;国家实施法律救济,随之发生。在博弈的反复进行中,分歧作必然陷进“囚徒困境”,两败俱伤,终极社会利益受损。双方只有“合作”,才能使企业仍然盈利、环境得以改善和恢复,这才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是环境法律救济制度的目的所在。这种求取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合作解,就是求取双赢。
1 应精确、公道的适用环境法律责任
由于环境破坏存在客观不可避免性及事后矫正的不可避免,救济制度在对破坏环境行为的事后矫正即环境的改善、恢复中的作用则显得格外重要。中国目前在环境法律救济中(包括实施细则在内),规定的救济措施形式有限,对破坏环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经济学上的精确定量,很难形成市场压力而缺乏有效遏制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的责任形式定性不定量,有警告、罚款、收费、赔偿损失、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封闭等,责任分级从轻到重,由一种到另一种呈跳跃式变化,没有连续衔接。分摊给企业负担的救济责任要么不值一提,要么负担不起,近乎随意。相当于国家面对着情况不一的各类博弈对手,只有寥寥数种手段对应,其结果是负担轻了纵容排污,社会利益受损;重了,伤及企业生产力,终极社会利益受损。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企业在生产中要么明减暗排,要么减产或停产,环境救济的实施成了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占优”策略,博弈陷进“社会困境”,环境题目得不到有效解决。争取企业合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承受得起所分摊的责任。要获取博弈的合作解,关键在于国家实施适用的、精确的法律救济制度。
引进经济分析理念,企业排污是经济的外部性表现,是转嫁生产本钱,通过外部性内部化措施、迫使企业收回“转嫁的本钱”应成为实施环境法律救济的目的,使责任市场化、经济化,并以货币为量纲,核算本钱,精确划分。对各个企业需实施的环境法律救济,应按经济学含义以能够精确对责任轻重予以控制、确保分摊负担的公平、恰好相当企业本应自己负担却通过排污转嫁的本钱为宜。在此条件下,考虑企业的现实承受能力,将其应承担的责任正确定位于实际可行的水平,国家的博弈手段就具有“公道”性了,既保证了企业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又堵住企业推脱责任的借口,企业“配合”救济措施落实的积极性定会高于仅靠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境况。因此,环境法律救济责任的市场化核算,将使国家在环境法律救济中有可精确调控的博弈工具,灵活应对各种救济需求,实现博弈结局的“帕累托”均衡。
2 精确量化环境法律责任是争取企业积极合作的有效条件
站在企业角度分析环境救济责任,促使其采取积极合作态度的因素除了道义以外,就是经济因素。如图1,横轴表示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纵轴表示企业的边际治污本钱;企业边际收益线MNPR向右下方倾斜;边际治污本钱与污染物排放量的关系由曲线MPAC表示,从右向左上方倾斜,因污染物越少,则净化难度越高、净化本钱投进越大。MNPR和MPAC相交于a点,a点左侧的边际治污本钱高于边际收益,右侧的边际治污本钱小于边际收益。b点是企业生产均衡点,假设此时企业治污投资为零,则排污量达到最大(q),线段bq代表此时的最大边际收益。当企业的放任排污受到追究、面临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或选择投资治污时,只要所担责任带给企业的负担高于a点对应的边际治污本钱C4,企业肯定会选择自己治污。例如投进本钱C1,则边际收益减为a1;投进C2,则边际收益减为a2;投进C3,则边际收益减为a3;……以此类推,企业可以视自身负担能力及法律、***等外部压力的大小,调整治污投进,在由MPAC、MNPR和垂线bq组成的三角形净收益空间abq内选择治污投进数额。这个净收益三角形能为企业保存一定收益,成为诱发企业投资治污的经济因素,企业在此范围内投资治污利于法律担责。这说明只要能够精确公道地认定法律责任,为企业划出一个承担救济责任的“合作”区域,企业就愿意并能够在博弈中采取“合作”态度。即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投资治污的积极性,国家与企业的环境救济博弈具备获取“纳什均衡”合作解的条件,精确量化环境法律救济责任非常关键。 3 救济责任的确定应留意最佳作用区域
在环境法律救济中,事后治理与救济作用的体现不是无穷的,若救济本钱过大就会失往救济的必要。即法律救济责任也有一个最佳作用区域,实施救济的对象必须是“可救济环境”,如核武器试验场就不可救济。可救济环境,首先是指恢复环境的投进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对一个企业而言,就是能否将救济责任确定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决定着责任落实的可能性,使环境法律责任转化为经济本钱核算。如图2,横轴是恢复被破坏环境所需投进即环境救济本钱,用MRC表示;纵轴表示环境遭受破坏的程度(PE);二者对应关系由曲线MP表示,从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由于环境救济本钱越高,环境恢复越好,反之,越重。需要留意的是救济本钱低到一定程度(MRCa以左),环境恶化程度将急剧增大;高到一定程度(MRCb以右),企业将因边际收益不抵边际本钱而造成减产甚至停产。即应正确把握救济本钱。MRCa与MRCb分别对应于曲线MP的a点与b点,线段a MRCa与b MRCb将曲线MP与坐标所围成的区域分为了三部分。
站在企业角度,环境救济本钱是强加本钱,过低(相当于作用在图中的O——MRCa区间),企业因收益远高于可能付出的代价便肆无忌惮地排污,对遏制排污、恢复环境作用甚微;本钱过高(相当于作用在图中的MRCb以右区间),治污投进太大,企业因无利可图便不愿负担。无疑,对于每个企业肯定存在着一个救济效率高、企业可能承受的治污本钱投进量取值范围,在此范围内的任意投进,都具备帕累托改善性,也就是图中间的四边形部分——针对企业的法律环境救济最佳作用区域。确定了这个区域,就能保证救济责任的有效分摊,使社会处于最优环境水平。
4 把握救济责任的最佳作用力度
环境的破坏,从小到大有个梯度演变过程,可恢复性随之减少。二者联系起来,必然存在一个可对应的反向函数关系:污染越重,恢复可能越小;反之,恢复可能越大。环境对遭受破坏的容忍度是有限的。有些物质根本不能自然降解(如DDT)或降解周期长达数十万年(如放射物质的衰变),有些积累到一定数目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有害质变,这些都是应当制止排放的污染物。任何一个局部环境的容忍度,对于可降解、可治理的污染物,从接受开始到环境完全丧失恢复可能,有一个最大答应值,就是环境对这种元素的最大承载力界限。如 “环境承载力与可恢复性”图中,横坐标表示环境受破坏程度PE或某种物质的最大可自然降解容量;纵坐标表示环境可恢复程度RE;对应的曲线MB就是环境最大承载力界限,表示破坏越严重,其恢复性越差。曲线MB与横轴的交点是污染物质的排放临界点,超过这一限度,环境就不可再恢复;与纵轴的交点表示未受污染时的环境状态;与坐标所围成的区域就是对应于某种污染物的可恢复污染总量。从环境承受角度讲,污染量不超过此区域理论上都是可以接受、有恢复与治理可能的;从实际救济角度看,环境的恢复有个本钱题目,救济本钱的投进在这个区域内变化很大。某些污染物只要不超过一定量,依靠环境自净能力就会彻底降解,治污资金可以少投或不投;若排污量超过一定程度,环境可恢复性急剧下降,恢复环境的投进本钱将急剧增加。点PEa和点PEb在最大承载力曲线MB上对应着两个明显的拐点a 与b,四点连线将可恢复环境分成三部分:左边部分是“环境自净区”,右边部分是“高本钱恢复区”,中间部分才是真正具有帕累托改善效益的“实际可恢复区”。针对三种不同状况,环境法律责任分摊应当有别,即对于恢复困难的破坏行为果断禁止或取缔,重在事前防范;对属于自净区范围内的污染行为,应鼓励、诱导企业自己治理,不宜采取法律强制救济;对处于实际可恢复区范围内的污染行为,严格监控,重点实施环境法律救济责任。将环境法律救济本钱的取值范围设定在实际可恢复区,环境法律责任的救济作用才可以充分发挥。无疑,确定具体企业、环境或污染物的这个可救济区域,救济责任“价值化”,就能够大大进步法律救济责任的可实施性。
参考文献
[1]?王天津,赵海云.环境资源产业经济学原理和应用[M].北京:中心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2]?托马斯·斯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治理的政策工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严法善.环境经济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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