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4-10-07 14:54:2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从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题目,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约束力,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使维系经济运行的纽带-经济合同的作用更为突出。如何根据市场经济,正确认定经济合同效力,保障主义经济秩序,合同法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际出发,广泛鉴戒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题目作了较全面,切合中国实际的规定,较前合同法更为详尽,解决了很多长期以来困扰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题目。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可变更题目。本文仅就无效合同及相关题目略作探讨,以期得到对某些题目熟悉的进步。

  一、新形式下扩大有效合同的立法目的及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市场经济要求我们要淡化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从而参与竞争,求得。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很多规则不但没有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了限制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极其宽泛的规定,这在实践中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被回于无效。这种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由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的用度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因此要进行改革。

  二、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新原则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以为有效,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而一但被确认无效,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条件下,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同等主体之间只能因自愿而发生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自愿原则就没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另外,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根据自愿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多数是倡导性的,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扩大了合同自愿的领域。

  三、合同法扩大有效合同范围的具体情况

  (一)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

  1

【从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相关文章: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兼议《合同法》的完善03-25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完善02-21

论合同效力03-21

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03-24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03-19

浅谈对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03-28

论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03-07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03-11

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03-25

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缺陷及完善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