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安全与法律控制

时间:2024-08-21 03:54:4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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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与法律控制

安全是安全机制的核心组成,是制度建设和持续的必要条件。失往经济安全,出现经济危机,基于危机反抗形成秩序混乱,很难避免。因此,建设稳定、繁荣、自由的社会,保障生产和交易的必要安全,就应重视经济安全的控制。

  经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组成。它是经济体活动中各类状况结合产生的意义指标,是制度、活动、不可知因素互动的结果。总体上讲,经济安全的丧失,是社会价格体系的崩溃。价格是一个广泛性的存在,它是存在于制度、活动、不可知因素中各类代价的概说。经济危机,是价格失往平衡的结果。从组织化社会运行角度观察,社会价格体系是一个极为宽泛的范畴,是对一切参与社会交换的行为代价的谓称,是对“经济人”本钱与支付关系的通说。

  法律也是一种行为的代价体系。在合意法学看来,法律是国家意志为社会意志安排的代价或价格。站在这个视角,法律的定价功能,表现出与社会经济安全维护需求之间的巨大对称。因而,法律在经济安全维护方面的作用,是不宜忽视的:忽视将会支付代价。这不是恐吓人的话语,而是组织化社会的现实。道理在于:法律是“定价工具”。

  只有沉迷于机制不健全经济的人,才会炫耀自己独立于法律,操纵经济的能耐。法律在计划经济等畸形经济社会,的确是一个听话的东西,的确是一个工具或玩具;但是,它同时也的确是一个乱玩一通以后,后果严重的工具。只有忽视它是社会价格体系构建工具的人,忽视人类经济活动游戏机理的人,才会声称自己“比法大”。这种藐视法律的结果在于,他们的经济纷纷崩溃,或者处于崩溃的边沿;经济安全逐步丧失,危机形成不可避免。

  十分滑稽,总把这样“浅显”的道理,放在喧嚣社会的不起眼处,如同黄金埋在大山深处。而法律,这样一个制度工具,一个以惩罚为主要代价形式参与社会经济运作的有效工具,被另作它用;如同某些原始群落中发财同胞,将冰箱当作板凳用。

  这样的法律运用,时刻寻找着制度的“敌人”,把对市场社会价格体系丝尽不构成危胁的行为,视为洪水猛兽;同时对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忽略和放任。建立在社会价格体系上的经济,在放纵破坏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的局面下,焉有不溃之理。假假如真可以维系不溃局面,上帝一定会感到困惑,或者羞愧。但是经济危机,作为对忽略经济安全的惩罚,作为社会价格体系混乱的代价,是明白的上帝,为经济活动设定的违反游戏规则的结果。

  “管物价的同道”,听闻社会价格体系是如此重要,一定会喜形于色:“我们这样重要,国家该多拨一点款了!”但是,管物价的,可能是专门搞乱社会价格体系的。理由是,它通过行政收费许可和“规定价”、“指导价”的规制权,为市场交换安排主观性的代价,为经济交易增加交易本钱,他们是脱离于市场机制,对价格升降进行行政规制。这样的举动,并不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

  社会价格体系,是比“管物价的同道”理解的“价格”,宽泛得多范畴,是对一切参与社会交换行为代价的谓称,是对“经济人”行为本钱与支付关系的通说。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司法体系也是“定价机关”;它时刻在做的,是对社会行为代价的衡定。

  经济制度是由价格体系支撑的,正如一切人定制度,都是由代价体系支撑的一样。危害经济安全的“敌人”,因而是破坏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危害经济安全的“敌人”,是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活动,突出的表现是“零星本钱交易”(作为对应的交易,是“超本钱交易”)。

  “零星本钱交易”或“超本钱交易”,是指游离于市场合意交易价格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象征性的价格,或者在市场价格外,增加交易代价,进行的交易。这个表述,是合意法学通过观察社会交易,得出的价格现象。“零星本钱交易”和“超本钱交易”,导致了社会价格体系的混乱。“零星本钱交易”和“超本钱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自发存在,法律通常难以有效干预;甚至,法律本身就是“零星本钱交易”和“超本钱交易”的制造者。“零星本钱交易”和“超本钱交易”,法律行为的形式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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