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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
【提要】打开一部证券法,既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也有法性质的规范,民商法和经济法规范在证券法中融洽相处,巧妙配合。因此,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中显示出了特有的个性。本文重点探讨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它们是:(1)公然、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同一治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类治理的原则。本文通过上述原则的原理,指出它们在我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串证券发行、交易、治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是处于最高的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笔者以为证券法是民商法与公法在证券市场上相结合的产物,证券发行行为和交易行为无疑是特殊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仍然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如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则。”这就是完全的民法基本原则。由于公法的参与和,有些民法原则如“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中就转化为“公然、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但这时,原则的法律定性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三公”原则不再是民法原则。由于“同等、自愿、有偿、老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而“遵法原则”是一般法律的概然性原则,笔者不再赘述。在这里,笔者将进一步针对证券法的特有原则阐明其法理,这些原则是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经济法的规制领域主要在于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整体利益和对市场弱者的保护。证券法的经济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则:(1)公然、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同一治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业治理的原则。下面分别阐述其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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