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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熟悉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实,以达到弄清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同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条件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我国的很多法者对法律推理的探讨和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题目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门题目。固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叫。著名学者休谟以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实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正当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及其》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的表述固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定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具体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这两种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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