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

时间:2024-10-16 13:47:3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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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

[论文关键词]理论创新 现代法治 法治精神
  [论文摘要]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以现代法治为保障,以推进法治为己任。
  理论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对于我们党和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不问可知的。但是,什么是理论创新?如何进行理论创新?怎样把握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需要进行深进研究。本文仅就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党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确立了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理念,因此,以现代法治取代传统的人治,已经成为相当广泛的共叫。关于法治的含义,江平教授曾经作过深进而通俗、完整而确切的阐释,他指出法治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套制度,其二是一套观念,其三是一套方法(江平:《法律:制度、方法、理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3)。所谓一套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并且它们应当是良法而不是恶法。简言之,这套制度既需有完备的外形,又需有优良的品质,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一套观念,就是要树立一系列与上述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套观念不仅为法学界精英所接受,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不仅为各级官员所接受,而且为广至公民所普遍接受。这套观念的核心要求是什么呢?实在,全部公法(例如宪法、刑法和行政法)主要写着两个字:限权,即限制公共权力;全部私法(例如民法、商法)也主要写着两个字:维权,即维护公民权利;全部社会法(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同样主要写着两个字:扶弱,即扶持弱势群体。因此,限权、维权、扶弱,就构成了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
  从这里出发往审阅现实,就不难发现我国法治建设在三个方面都存在相当的间隔。首先是制度不到位,这表现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并且已有的一些制度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前者如民法典至今没有出台,后者如死刑制度的滞后。其次是观念不到位。佘祥林冤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后面是有罪推定,因此,佘祥林的悲剧实在也是观念的悲剧。再次是方法不到位。法治要求人们面对具体事实,务要明确法律范畴,明确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现实的突出情况是,官员批示满天飞舞,“红头文件”畅行无阻,它们的正当性并未得到审查,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社会生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司法宽免权。很明显,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如上所述的一套制度,培育如上所述的一套观念,把握如上所述的一套方法,重视三个不到位,解决三个不到位。
  假如说,现代法治的优秀品质是限权、维权和扶弱,那么理论创新同样应当具备这些品质。这是由于:第一,它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相契合。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职责,党没有也不应该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背离的私利,假如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那将是不可思议的。第二,它与构建***社会相契合。***社会的核心要求是***法治和公平正义,换言之,***社会应当以***法治为其表,以公平正义为其魂,离开这一点往谈***社会,就会言不及义,甚至南辕北辙。因此,坚持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扶持弱势群体,就是坚持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反之,容忍公共权力的不当扩张,轻视广至公民的各项权利,漠视弱势群体的生存疾苦,就是违反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理论创新应当以现代法治为保障
  回顾中国历史,很轻易看到两种现象:当国家政权强化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趋于狭小,社会整体在夸大循规蹈矩的同时,也经常导致了思想僵化;当国家政权弱化或新旧政权交替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得到扩充,整个社会在思潮迭起的同时,也经常催生歪理邪说。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乃是中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一直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论文关键词]理论创新 现代法治 法治精神
  [论文摘要]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以现代法治为保障,以推进法治为己任。
  理论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对于我们党和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不问可知的。但是,什么是理论创新?如何进行理论创新?怎样把握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需要进行深进研究。本文仅就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党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确立了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理念,因此,以现代法治取代传统的人治,已经成为相当广泛的共叫。关于法治的含义,江平教授曾经作过深进而通俗、完整而确切的阐释,他指出法治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套制度,其二是一套观念,其三是一套方法(江平:《法律:制度、方法、理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3)。所谓一套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并且它们应当是良法而不是恶法。简言之,这套制度既需有完备的外形,又需有优良的品质,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一套观念,就是要树立一系列与上述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套观念不仅为法学界精英所接受,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不仅为各级官员所接受,而且为广至公民所普遍接受。这套观念的核心要求是什么呢?实在,全部公法(例如宪法、刑法和行政法)主要写着两个字:限权,即限制公共权力;全部私法(例如民法、商法)也主要写着两个字:维权,即维护公民权利;全部社会法(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同样主要写着两个字:扶弱,即扶持弱势群体。因此,限权、维权、扶弱,就构成了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
  从这里出发往审阅现实,就不难发现我国法治建设在三个方面都存在相当的间隔。首先是制度不到位,这表现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并且已有的一些制度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前者如民法典至今没有出台,后者如死刑制度的滞后。其次是观念不到位。佘祥林冤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后面是有罪推定,因此,佘祥林的悲剧实在也是观念的悲剧。再次是方法不到位。法治要求人们面对具体事实,务要明确法律范畴,明确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现实的突出情况是,官员批示满天飞舞,“红头文件”畅行无阻,它们的正当性并未得到审查,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社会生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司法宽免权。很明显,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如上所述的一套制度,培育如上所述的一套观念,把握如上所述的一套方法,重视三个不到位,解决三个不到位。
  假如说,现代法治的优秀品质是限权、维权和扶弱,那么理论创新同样应当具备这些品质。这是由于:第一,它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相契合。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职责,党没有也不应该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背离的私利,假如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那将是不可思议的。第二,它与构建***社会相契合。***社会的核心要求是***法治和公平正义,换言之,***社会应当以***法治为其表,以公平正义为其魂,离开这一点往谈***社会,就会言不及义,甚至南辕北辙。因此,坚持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扶持弱势群体,就是坚持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反之,容忍公共权力的不当扩张,轻视广至公民的各项权利,漠视弱势群体的生存疾苦,就是违反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理论创新应当以现代法治为保障
  回顾中国历史,很轻易看到两种现象:当国家政权强化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趋于狭小,社会整体在夸大循规蹈矩的同时,也经常导致了思想僵化;当国家政权弱化或新旧政权交替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得到扩充,整个社会在思潮迭起的同时,也经常催生歪理邪说。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乃是中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一直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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