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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逾界建筑及其法律效力
逾界建筑的效力是民法物权制度相邻关系中的一个具体。它讨论的是建筑权人于有权建筑的土地上建筑房屋逾越疆界,在何种情况下,以存续逾界建筑为条件,权衡逾界建筑人和邻地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逾界建筑题目在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尤其是在土地资源相对紧张的国家和地区十分突出,例如在日本和我国。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寸土必争的现实需要,促使他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逾界建筑法律效力制度。我国大陆实行土地公有,人们一直习惯于向国家、集体申请土地建筑房屋。申请者无须越界往挤占那一点点土地,由于主管部分往往按照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划拨,而且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交纳很少的土地使用费。所以过往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培育民法上完善的逾界建筑法律制度的土壤。
改革开放予我们方方面面以深刻的。国家为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公道利用土地,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治理法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重要权利,一改全部由国家直接支配、使用土地的局面。在这种新情势下,土地的所有者,尤其是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开始真正关注土地利益。
一、逾界建筑制度的价值思考与各国立法例
从民法角度思考,逾界建筑纠纷的解决,实质上是在对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还是倾向于保护整体利益进行权衡取舍后,采取了不同的和制度。按照传统的一般侵权责任理论,逾界建筑人于邻地权人土地上建筑房屋,无疑侵害了邻地权人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邻地权人有权请求逾界建筑人停止侵害、拆除逾界建筑并损害赔偿,以达保护邻地权人个体利益之目的,自无不当。这种作法体现在立法中,表现为对逾界建筑题目不作特别规定,而仅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法国民法典》即属此列。但是随着的,人口急剧膨胀,可利用资源相对减少,人们开始关注共同的生存空间,社会公共利益被提到了重要位置。在逾界建筑题目上,人们的着眼点不仅仅局限于邻地权人遭受损害的土地利益,而是扩展到逾界建筑本身。这时的逾界建筑已经不单是以违章建筑的形式存在,而且也是社会财富的巨大载体而存在了。例如: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进步和传统思想的推动,农村建筑出现了高档化趋势;另一方面“多米诺骨牌”式的逾界题目往往涉及几家甚至十几家的住宅。在这种情况下,一律责讼拆除逾界建筑之损害显然远大于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益。在城市,房屋以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为主。依据该类楼房建筑本身的性质,除了该建筑的装饰性部分逾界,可以作部分拆除而不致严重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能和使用价值之外,其他逾界部分一旦涉及到承力构件,如梁、柱、承重墙等,哪怕是拆除一小部分,也经常会危及到整座建筑物的安全性,因而往往***拆除整座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相当部分进行重建。这样做,无异于使整座建筑的价值消失殆尽,不仅使逾界建筑人损失巨大,而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巨额社会财富付诸东流,以致于冲击到社会整体利益。
是存续逾界建筑,还是保全邻地权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是近代民法理论在重视物的回属,夸大所有权的尽对性抑或重视物的利益,夸大物的社会化之间进行艰难选择的具体范例。罗马法的所有权是完全的、尽对的支配物的权利,维护所有权的尽对性是罗马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各国民法,也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则。该原则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进进垄断时期,所有权尽对性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民法不得不对该原则作出修正,使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物权社会化。〔1〕它要求在夸大个体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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