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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摘要:消费者知情权已经超越了民事权利的范畴。同时,消费者知情权可最后回结到人权中的生存权,但又具有其他权利的性质。消费者知情权应属于一种经济法上的权利。用经济法权利的观点重新审阅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推动消费者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经济法权利;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3 -0107 -05引言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最早出现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是该咨文中提出的消费者的4大权利之一。随后,消费者权利题目受到了世界范围的关注。196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同盟提出了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8大权利。此后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纷纷通过立法保护各项消费者权利。1985年4月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将【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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