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视野下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

时间:2023-03-01 07:18:5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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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视野下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


  论文摘要:近几年,高校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学生权利的保护受到了的普遍关注。本文拟通过对高校中对学生侵权现象的研究,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体系,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

  论文关键词:侵权 申诉制度 听证制度

  一、高校管理中学生侵权的现象

  我国高考机制的不统一使得学生受机会的不平等。进入高校以后,学生的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从诸多学生诉讼母校的案件来看,当前很多学生诉母校的案件都是因学校教师、学校不颁发学位证书,侵犯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导致了司法审查的介入。

  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在高校管理中,学生程序性权利也常常被漠视。尤其在处分学生过程中,一些高校仅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取证,不召开必要的听证会,也不给受处分学生申辩的机会。

  二、高校管理中对学生侵权的主要原因

  (一)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过分主体化,而忽视了学生在教育系统中的权利。随着高校的定位从管理趋向于服务,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也开始追求在学校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双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趋向势必造成管理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发生以来,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受到了普遍关注。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程序的规定相当薄弱,这使得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程序观,程序上很不规范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没有充分重视学生的权利,甚至一些学生根本没有机会向学校陈述、申辩就被处分了。这必然导致权利意识愈强的学生上的抵触,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他们就转向诉讼途径来寻求自己权利的救济。

  (三)高校规章制度不够规范
  虽然高校都拥有完整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学校对学生的严格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但这些制度从制定到实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程序上,学校缺乏与学生的沟通,未能广泛的听取学生的建议;在内容上,学校的管理制度偏于管理和约束,学生的权利体现太少;在实施上,对于与自身脱节的制度,学生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致使很多管理制度不易实施。

  三、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高校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制度”。
  1.高校建立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高校都是以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可以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行使内部处罚权,许多决定同行政机关一样,具有强制性、确定力和执行力。所以,高校权的性质为引进听证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公正、公平地处理是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其程序充分保障了学生陈述、申辩、对证据的质证等权利。进一步讲,建立听证制度也有利于提升校园氛围,培养其他学生民主法制观念,构建和谐校园。
  2.听证制度的具体构建
  首先,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明确纳入听证制度的范围。第一,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规范学校、教学、生产、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学校有必要引进听证制度,既为利益相关的老师、学生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也可确保学校规章制度的科学公正。
  第二,学校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定。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采取一些重大举措,推行改革创新,而这些重大改革措施都是与老师、学生息息相关的。如果把他们排除在整个管理系统之外,那程序上的瑕疵无疑是对老师、学生权利的侵害。故在学校管理中推行重大改革时召开听证会,不仅保证了学校管理程序的正当性,也能有效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实效。第三,学校的奖惩性管理举措。听证程序是保证奖励举措的公平合理是缓解矛盾的最佳途径。同样,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诸如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也应当启动听证程序,维护学生的陈述权、中辩权和质证权,保证处分决定科学、合理。

  (二)完善高校学生中诉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申诉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适当扩大申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的申诉范围仅限于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异议,不仅末将学术事项明确,还将学校侵犯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排除在外。当然,根据我国国情,申诉范围也不宜全面放开,应该包括《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涵盖学生的受教育权、财产权、人身权利,涉及对学生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决定。这样既符合符合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和高校管理的现状,也能在较大程度上取得维护高校自主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2.规范申诉机构设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受理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贵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成员所占比例,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高校管理方所占比例过大,学生代表作用无法发挥的局面。因此,必须提升学生代表在中诉机构中的地位,使权益真正受到影响的学生能真正参与到申诉中。这样不仅能保证申诉决定的民主、公正,还有利于中诉机构切实了解学生的处境与困惑,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
  3.改进申诉程序
  目前,高校对于学生申诉一般只进行书面审理,关乎自身利益的学生当事人只能等候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参与进来。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高校应用正当程序理念改进申诉处理程序,让学生清楚自己所能享有的权利,要保证学生在最终决定做出前被赋予过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保护。

  (三)设置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应该是一个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大学校园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进一步讲,这样也能给学生提供一个深入了解学校规章制度的平台,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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