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保障

时间:2024-09-17 03:58:0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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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保障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生活园区最为重要的组成局部,而高校正学生园区的管理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又有着无足轻重的位置。但随着我国招生范围的不时扩展和高校后勤变革的深化,高校学生园区管理也随之呈现了一些新问题,学生对园区管理的认识发作了变化。住宿似乎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相当多的学生以为本人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而相关物业部门提供效劳则理所应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则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只需我不破坏你的设备,你就无权干预我的生活自在”。学生的这种心态反映了85后、90后学生的显著特性—— 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且权益认识绝后高涨。但关于学校而言,如何采取实在有效的措施,逐渐增强和改良高校学生园区管理工作,亦是摆在眼前的严重问题。
  一、学生生活园区及学生宿舍的法律位置的界定学生宿舍的性质目前颇具争论。一种观念以为是租赁关系,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益人将其一切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观念疏忽了学校正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房屋租赁,“必需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注销备案为其生效要件”,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而这种观念是不够全面的。另一种观念以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效劳公司。这与当前“后勤社会化”有关。固然宿舍趋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到达公寓规范。而且,即使是公寓规范,也不意味着学生公寓就归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寓居价值数量相当的金钱,依据权益与义务对等的准绳,学生便取得了对宿舍(公寓)的寓居权。该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寓居权行使上是分歧的,学生一旦取得寓居权,公寓便成为供学生寓居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 住宅’含义是分歧的。”。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念。首先,学校正学生公寓的收费和市场价仍然有较大的区别,能够说,无论是学生宿舍或是学生公寓,都带有明显的国度教育福利性质:其次,学生在学校过的是集体生活,这和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住宅是不一样的。对学生而言,他不能像一个普通的寓居者那样恣意运用物品,随意留宿同窗,他必需恪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笔者以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同等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承受,其个人的权益应该被扣减。
  二、高校正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权的法律·陛质剖析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固然不是正式的国度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而,有学者曾指出,管委会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世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利。。笔者以为高校缺乏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决议了高校正于学生园区的管理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包含了公权利的要素。
  在高校中,曾呈现过这样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状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运用违禁电器状况。检查人员将搜寻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停止了公示。
  这种案例在高校中或许并不鲜见,也一定会在学生中惹起激烈反响。其焦点便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的抵触。事实上,高校正学生园区的管理是具有准公权利要素的,且高校还具备相当水平的自治权。在这样的前提下,学校正学生宿舍停止的管理,只需是在其内部制度框架之下停止的,并且不违背国度法律法规的大前提,那么学生就理应服从。
  但实践问题常常不像法理剖析得那么简单。其一,学校在详细操作层面能否会超出法律法规的边境;其二,在高校自治的前提下,关于学华诞益萌生的权益认识,是不是应该有所顾及和考量。
  因而,高校园区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则必然带来公权利与私权利的抵触。
  三、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抵触从法律的角度看,隐私的内涵也有一个不时丰厚的过程。目前对隐私的主流观念是:隐私是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别人知晓的机密。。于是,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范畴停止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从以上的剖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学生在学生园区的生活和 活动,并不尽然契合隐私的概念 无论是学生寝室,或是学生公寓,都是集体群居性质的,其与别人及公共利益相关的那局部,就不应该被以为是隐私。假使学生违背学校的规则,学校自然有权处置。
  笔者以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同等于民法意义上的住宅,而学生在宿舍享有的隐私权也应是权限克减后的隐私权。隐私权在《公民权益和政治权益国际条约》中被规则为可克减性的权益。克减,望文生义,就是克扣、减少,是指对权利的限制和暂停。
  学生入校学习后,其有权益承受学校教育,但同时又负有承受学校管理的义务。宿舍不只是在校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点环节。学校在给学生提供温馨、自在的宿舍环境时,还要保证宿舍的公共平安 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以为,高校宿舍管理部门突击检查违禁电器的行为无可厚非,而且在某种水平上是必要的。
  这种做法如今也得到了法 珐舰的受权。2009年l2月3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则》中明白指出:“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 违规运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也提到,假如发玑相似情况,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该方法于2010年1月1目正式施行,是非常及时且必要的。它将在很大水平上消弭此方面长期没有较高层次法规标准的场面,也使得高校在园区消防方面的管理权变得有据可循。
  但我们也留意到,假如不对高校正学生宿舍的管理权停止相应的限制,它会在很大水平上限制、以至进犯学生的隐私权。在校生应当恪守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则,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让步。有观念以为:“在私人事务载体中,住宅是最重要的隐私集中地、是个人私生活的最重要的领地。”。关于在校学生而言,宿舍就扮演了此种角色,他们有权在宿舍停止私人事务而不受不用要的检查和干预。
  四、均衡两权益间抵触的几点倡议合理谐和个人私利和公共利益是均衡高校宿管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前提。高校宿管权和学生隐私权并不应是很多案例所表现对立和抵触。相反,两者应相辅相成。高校宿管权是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平安有序,而学生隐私权是为了让学生可以充沛享用自在,行使自主管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生利益。但是,理想中宿管部门和学生之间却停止着猫捉老鼠的竞技。温和的检查必然是“无功而返”,于是检查人员也只能“别出心裁”地停止“地毯式搜寻”。这样的循环将使这两项权利均失去法律意义。终究怎样才干做到既维护学生的正常利益,又保证学生生活园区的平安有序昵?对此,笔者有几点本人的考虑:
  第一,高校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准绳。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曾指出,公共福利是个人福利的总和,个人利益是独一理想的利益。 所以,学校应该关怀学生,而不是压制学生。对宿舍管理人员的行为应作明白受权并停止必要的限制。在此,笔者倡议,高校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力改善学生园区的住宿条件,并完善园区(宿舍)管理条例,在条例中应明白规则宿舍管理部门的职权及职责范围。在检查学生运用违禁电器时,如需翻开衣柜检查,最好在学生自己在场的状况下,由学生自己自行翻开,而不宜由检查人员施行。
  第二,“以学生为本”并不意味着学校正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需一味的容忍和让步。维权本是好事,但假使行使本身权益时进犯了别人的合法利益,那就是必需被限制乃至制止的。笔者所在的高校,在检查违禁电器方面的做法较为妥当。宿管阿姨不会随意翻动学生的物品,但假如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电器,行将其暂为保管。待到期末或其他适宜的时分,学生书面保证今后不再运用此类违规电器,便准其带回家。可即使是这样人性化的方式,也有学生提出质疑,以为学校进犯学生的合法物权。笔者并不认同这样的质疑。首先,学生运用违禁物品错在先,高校作为自治单位,在其制度框架之下,有权对学生违规行为做出处置:其次,学校代为保管,并未进犯其一切权,只是限制了学生对该物的运用权而己;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学校没收了违禁物品,也并无不当。
  很简单的道理,我们在乘坐飞机前,干}j关物品都必需承受严厉检查,相似于打火机之类的违禁物品是绝对不准带上飞机的。这些也是乘客的私人物品,但由于违背了航空管理方法,会对航空平安以及其他乘客的人身平安形成要挟,于是相关部门就能够将其没收。道理其实是一样的,而且如前所述,最近公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则》也曾经授予高校宿管部门在这方面的管理权,只是我们不希望高校过火强调管理者的身份,管理的同时应该是更好地效劳于学生。
  最后,应当明白规则学生隐私权和其隐私权的范围。针对高校发作的诸多案例,国度《高等教育法》应经过立法,明白规则学生享有隐私权,但也应该对隐私权的范围作必要的限制。这样不只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维护,进步在校学生知法、维权的认识;也有利于学校在停止相关管理时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高校应增强对学生平安认识的教育,发起学生干部、寝室长和园委会自主管理学生宿舍,从而带动一切学生盲目维护宿舍平安次序。
  学校和学生,绝对不是处在对立面的一对矛盾体,两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我们置信,经过高校的人性化管理和学生醒悟性的进步,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个人权益之间的抵触一定能得到圆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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