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的互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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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立法的思想基础。环境伦理的发展可以为环境法的立法提供新的思考模式,促进环境法的立法实施和完善。并且,当环境立法所规定的具体义务逐渐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义务时,形成新的更高层次的环境伦理时,这种法律行为规范就会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伦理,从而获得人们自觉履行的效力。
论文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互动式;必然性;可能性
一、环境伦理和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伦理的概念
环境伦理也称为环境道德,是指人们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因此所应遵循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其中,环境道德态度主要是指有关环境保护的道德意识、思想、观念、感情和意志等,而环境行为规范则主要是指环境道德标准和它的基本原则及重要规范。环境伦理是人类在对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问题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历史与人类工业文明的进程紧密相关,最早可追溯到工业发展的初期。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保护无能无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随之得到了系统发展,各种环境伦理学说和流派纷至沓来。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环境伦理学说已分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有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人的一种间接义务。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侧重于对人本主义的反思,提出将伦理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扩大到人以外所有生物,弱化人类利益。
(二)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指调整因保护秘书科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产生是源于工业时期人们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资源的疯狂攫取,导致了一系列污染物致害事件和生态灾难,产生了严重的环境危机,人们发现需要对这种无节制、无秩序的排放和开发进行一定的规范,以使人们的经济利益能够继续下去。环境法具有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互动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的学界,通常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规范体系,一度非常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而进入现代社会,二者的关系正在悄然改变。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极为重要的上层建筑,二者联系紧密、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一方面道德对法律起促进作用,首先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和心理基础,立法、守法、执法都离不开道德;而另一方面法律对道德也起着促进作用,法律用立法手段推进道德的普及,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用刑罚惩治非道德的违法行为,以弘扬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任何割裂二者联系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整合二者的优势,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组合功能和整体优势,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共同调控,才能事半功倍。
随着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人类也对传统环境伦理进行反思,重新考虑应当对待自然的态度。在此基础上人类开始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向人类之外的其他类的事物的发展。纵观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现代环境伦理已经对环境法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是调整范围的拓展。其次是价值观念的扬弃。再次是基本理念的重构。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律规范的始源,法律渊源之一就是道德。环境伦理中蕴含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正义等一系列特殊理念构成了环境立法的法律精神。因此,环境伦理也成为了环境立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强有力的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的司法制度外,还要求符合环境伦理的'价值评价。
同时,环境伦理的出现,也是人类在价值观上一次巨大转变,它标志着人类对于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对于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都有了新的认识并形成了新的伦理观。环境法应当选择或者吸收环境伦理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并经过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和处理。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是一种高尚的环境伦理的要求,其蕴涵的伦理价值是环境法认同的并加以吸收的,但是在环境法中直接规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显然不会产生法律效用。由于环境法的稳定性与立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加之社会现象的多变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有它的漏洞和不足,一些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本应受法律制裁却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此时就需要运用道德对这些行为作出评价、引导和调整,以弥补环境法的空缺。
三、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互动的必然性
(一)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立法提供新的思考模式
长期以来,统治人类的主导价值观是人类中心主义,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模式的转变是解决问题的动力之源。环境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环境伦理的发展提出了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如何对待环境的问题,其思想能够为环境立法提供重要前提。反思过去的价值观念,那种以人类为中心主义,把自然仅仅看作被改造对象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它错误地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忽视了人类所无法改变的自然生态发展的内在本性,因而也忽视了自然环境存在的道德价值,但日趋恶劣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表明,这些价值观其实并不是那么值得我们效仿。我们必须要有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转变人对自然环境的态度,树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观念,重建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的完善
从已有的立法经验上来看,西方某些国家的传统环境法由于局限于传统的环境伦理精神,决定了它无法最终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人们重新审视传统环境法,并对它进行革命性地彻底变革。而这一迫切需要就使得人们不断的寻找新的哲学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对环境法进行理论上的再造。当新的环境伦理获得社会广泛认同时,原有环境法就会因为与社会发展不符合而显得落后,必然要求对立法进行修改,所以说环境伦理会推动环境立法的完善。而这一过程就是指立法者按照立法程序将环境道德理念、规范或规则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将一定的环境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环境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环境道德规范。这其实就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过程,这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但若环境法直接把环境道德规范加以吸收,则需要经过具体的立法技术处理。同时在我国立法现状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环境道德,还可以对个体起到教化作用。通过人的道德自制,在小范围内推动环境保护事业。
(三)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的实施
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社会伦理则是从存在于们的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中的道德中提炼出来的。为了更有力的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伦理和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既不可能只靠伦理本身就足以保护和管理环境,也不可能只靠法律本身就足以使法律实施。而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法制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过程。即环境法律主体把环境守法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环境道德义务替代环境法律义务,从而能够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当环境立法所规定的具体义务逐渐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义务时,形成新的更高层次的环境伦理时,这种法律行为规范就会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伦理,从而获得人们自觉履行的效力。
四、结论
环境伦理作为一种全新的伦理学,它在强调人际平等、代际公平的同时,试图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伦理对象从人类圈逐渐扩展到环境和自然界。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人类应当以尊重自然规律及其内在价值为基础来规范自身的实践活动,恪守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义务,承担善待自然的历史使命,构筑新时代的文明发展模式。
同时,环境伦理观也要求相应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这种新型环境伦理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即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相比,其强制力远远落后。虽然道德也规定了义务性规则,但他只依靠人们自我约束;而法律因依靠国家机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其约束力要远远超过道德。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尤为重要。它可以弥补环境立法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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