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程序主要包括:提交医疗检查证明、进行结婚公告、对拟结婚的异议以及举行结婚仪式并制作婚姻证书。
拟结婚的当事人须向户籍官员提交近2个月内所做的医疗检查证明,未提交的,户籍官员不得进行结婚公告。此医疗检查证明仅是男女双方已经进行过婚前检查的证明,并不对具体检查情况做任何说明。
拟婚夫妻举行婚礼前应当进行结婚公告。将拟结婚的夫妻双方姓名、职业、住所、居所以及举行婚礼地点制作成一份公告,在结婚地和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市府门口予以张贴,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仅在当年有效,公告的当年当事人未举行婚礼的,再举行婚礼时需要重新进行公告。
对拟结婚的有异议时,提出异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父母、无父母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对婚姻提出异议;若拟结婚的夫妻一方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而当事人又无任何直系尊血亲时,其兄弟姐妹、叔、伯、舅父、舅母、姑母、姨母、嫡堂、表兄弟姐妹可以对婚姻提出异议,且提出异议的人应主动提议对该成年人进行监护;此外,检察院对于其可以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形,也能对婚姻提出异议。异议书状应写明异议人的资格、拟结婚举行地点,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及依据,并有异议人的签字。大审法院在10日内对异议作出裁判,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判。异议书状的效力表现为,对结婚提出异议后,户籍官员只要未收到撤销该异议的决定,就不能为当事人主持结婚。异议书状有效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效力自行终止,可以再行提出异议书状。但是,直系尊血亲中的一人提出的对拟结婚的异议经裁判撤销后,另一位直系尊血亲又提出新的.异议的,将不予受理,也不能产生使结婚延期举行的效果。若异议被驳回,则同时判处提出异议的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举行结婚仪式并制作婚姻证书。结婚仪式应当在结婚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或者自结婚公告之日起已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住地举行。程序上,先在2-4名证人的见证下,由户籍官员向拟结婚的夫妻宣读《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和213条的规定;再由拟结婚的当事人申明是否订立婚姻财产契约及契约的公证人姓名、居所地;然后对拟婚夫妻提交的各项文件上所写名字或姓氏进行核对,存在不一致的,传唤有关一方对不一致的原因(疏漏或错误)作出说明;最后,户籍官员分别听取当事人的声明(表示愿意以对方为丈夫或妻子)后,以法律的名义,宣告他们结婚,并当场制作婚姻证书。
《法国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婚的;未成年人结婚,未经同意权人同意的;禁止结婚的亲属之间结婚的;属于非公开缔结或没在有管辖权的公务助理人员面前举行结婚仪式的;举行结婚时当事人本人未亲自到场的。无效婚姻,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按善意与恶意进行区别对待,对善意的配偶推定具有婚姻效力,而对恶意的配偶则婚姻无效;但是对于双方共同所生子女,无论双方善意与否,均产生婚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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