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24-09-17 13:02:5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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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应当在坚持自愿、平等公开、适度的原则基础上,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积极探索和实践检调对接机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检调一体”同步模式或者“先调后检”不同步模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途径。

简析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 检调对接 必要性 原则 配套措施

  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以恢复性司法为理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借助调解方式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检察环节的积极作用对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立法者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探索及其价值的认可。刑事和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与矛盾化解,与检调对接机制具有共同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将二者有机结合必将发挥二者的优化整合作用,共同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途径。

  一、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的必要性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的必要性首先表现在调解与和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解可以是双方自行和解,而调解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对立角色,无论从感情角度还是专业角度都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通过调解、释法、劝说等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成功。其次,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没有赋予检察官调解的职责,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可以避免检察官在主持和解工作中的尴尬位置。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机关,由它在诉讼程序中对一部分案件以中立的调解者的身份主持和解,与它在诉讼中的定位有一定的冲突。而引入人民调解这一中立的社会力量的方式,既避免了检察机关调解者、和解协议审查者、正式司法决定作出者“三者合一”的尴尬局面,也保证了检察机关对和解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再次,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可以有效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目前,检察机关人案矛盾突出,检察官工作负担较大,而刑事和解又需要做一些更为细致的工作,需要投入比传统办案方式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可以有效引入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既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压力。

  二、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应当把握的原则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坚持自愿原则。实行检调对接机制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同时在人民调解员的人选上双方当事人也具有自由选择权的。第二,坚持平等公开原则。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在实行检调对接时,要建立双方平等的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达,不可厚此薄彼。同时调解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第三,坚持适度原则。检察官在当事人和解案件中应当把握好适度原则,找准角色定位,与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有效对接。既要给人民调解以充分的发挥空间,也要严格做好监督工作,对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公正性进行全程监督。

  三、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的两种模式

  对于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的模式主要有两种设想:其一,由检察官邀请人民调解员与其一起共同参加当事人和解会议,共同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检调一体”同步模式;其二,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和解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再由检察官对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检察官主持并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先调后检”不同步模式。前者适用于事实清楚、民事赔偿较为简单的案件;后者适用于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民事调解部分专业性强的案件。

  对于第一种模式,检察机关应当先期与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工作协作,共同协商选定参与检察和解工作的人员名册(详细列明人民调解员的资历、擅长调解的领域等),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一支参与当事人和解案件的相对固定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和解会议召开之前,检察官可以邀请名册中的一名人民调解员且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名册中一名人民调解员参加和解会议,主要负责双方当事人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人民调解员基于其调解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协助检察官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成功和解。对于第二种模式,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深入细化与人民调解组织现有的检调工作机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后再由检察官对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的具体工作流程

  对于“检调一体”同步模式的工作流程设想如下: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件符合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且案件较为简单,可以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3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以及和解以后对双方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和解后,承办检察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名册中的一名人民调解员且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名册中一名人民调解员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上人民调解员基于其专业知识、承办检察官基于对案情的了解共同对双方当事人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和解。待双方达成和解后,由承办检察官当场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承办检察官再根据和解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先调后检”不同步模式的工作流程设想如下: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案件符合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且案件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民事调解部分专业性较强,可以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3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及达成和解以后对双方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检察机关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移送案件相关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后再由检察机关对和解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检察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再根据和解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调解不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立即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五、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的配套措施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检调对接机制如果能够顺利运行,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健全。其一,确立一支参与当事人和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制定参与检察和解工作的人员名册等措施保证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完善人民调解员信息录入查询机制,详细展示人民调解员所属区域社区、职业专业、调解特长等,使得当事人的选择更具有方向性和认可性。其二,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年初签订协议、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员能够及时有效的参与当事人刑事和解公诉案件,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其三,完善检调对接案件中的监督考评机制。制定当事人和解案件办案流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作规范化,科学评价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的能力素养和承办检察官的办案绩效,建立相关工作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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