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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提倡性规范的价值体系
论文摘要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十二五”的核心内容,现代法律在法的现代精神的指导下,孕育出提倡性规范模式。依靠其非强制性和法律后果非制裁性的原则,提倡性规范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社会背景下,通过鼓励、引导、激励等途径实现其在当代社会的价值,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和工具。
论文关键词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倡性规范 价值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影响总是通过一定的调整方法实现的。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之一,被视为经济关系的调节器,而经济法欲使经济关系客观有效地接受法律调整而转化为法律秩序,则完全依赖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运用。传统存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包括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性规范,各个调整性规范各有利弊,而在当今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的阶段,提倡性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展开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一、法的现代精神的企望:提倡性规范的应用与实践
“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以法的精神为中心,法律体系得以构建,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及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体现着一定阶段背景下的法律价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精神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这说明,法的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不同时代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精神,其所体现的主旨和内涵是区别存在的。如,在古代中国,法的精神通常被定义为“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和有效控制社会,作为一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同时也被定义为统治人民、钳制思想的阶级统计工具依据;而在当代中国,法的精神远远不限于仅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随着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增长,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也在逐渐提高,包括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在内的多方面法律需求,使得当代法的精神内容充溢,涵义丰富。“单纯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不能得到富有时代精神的评价。”
立足于当前社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时期,现代法的精神的应该包括五项内容:“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豏提倡性规范的运用实践与法的现代精神有着紧密的契合点: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通过提倡性规范引导和规范民事行为,在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效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体现了法的权利本位与契约自由的精神;经济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国家分别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的提倡性规范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奉行效率优先原则,体现了法的“效率居先”和“宏观调控”精神;而“人文主义”精神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底蕴贯穿于所有法律部门之中,相应的提倡性规范也与之契合。
“十二五”规划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方面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发展要求下,现代法必须充当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有效力量。现代法的精神企望并要求提倡性规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展开,这也是提倡性规范得以发展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二、提倡性规范的理论阐述
(一)提倡性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提倡性规范,也称倡导性规范、引导性规范、鼓励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是相对于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言的一种法律调整方式,它是指“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豐也即,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通过鼓励、提倡和引导等非强制性方法要求倡导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形式。提倡性规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强制性
“法是强制性因素与非强制性因素的对立统一,不能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而忽视或否认法的非强制性。”豑因此,在认识理解一个部门法时,必须兼顾该法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非强制性特征是提倡性规范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提倡性规范的通过倡导性或鼓励性的条款,引导和激励人们向着正义、公平、高效率的方向行为,从而使人们规避邪恶或其他不公平、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方向,并不以强制性的命令或措施强迫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这也是提倡性规范最主要的调整方式和途径。
2.法律后果的非制裁性
法律后果通常包括积极的法律后果和消极的法律后果。传统的法学研究中,各家学者提及“法律后果”,大多会将此“法律后果”狭义化,认为“法律后果”便是指消极的法律后果,并将其与“责任”、“惩罚”、“制裁”等相联系。在提倡性规范的运行过程中,其法律后果呈现出非制裁性的特征,即:违法了提倡性规范的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与制裁;而遵守并践行了提倡性规范,并成效显著者则可能得到嘉奖。提倡性规范的这种法律特征,成为促进人们遵纪守法、追求高效率的内在动力,是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阶段应当提倡和推行的法律规范方式。
3.规范政策性
古往今来,政策与法律始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倡性规范作为法律内容的表现载体之一,其与国家政策本身就有着天然的联系。提倡性规范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政策特征,跟踪并反映社会现实,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满足不同标准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在法律运行与实践中,提倡性规范通过对某行业的鼓励和倡导,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例如,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为了扩大就业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鼓励计划生育,鼓励环保,鼓励科研,鼓励引进外资,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虽然这些政策的实施,所依靠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提倡性规范,但是提倡性规范在这些政策的实施中广泛地存在着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内容的引导性
内容的引导性是提倡性最显而易见的特征。正如上文所言,提倡性规范通过非强制性、非制裁性的调整方法,采用鼓励、诱导等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指引。“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的行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于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豒提倡性规范以非“强迫”的“劝导”性表述,引导人们向着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进。
(二)当前经济法中提倡性规范的立法现状
提倡性规范作为经济法重要的调整方法之一,在所有经济法立法中广泛存在,其以倡导、鼓励性的条款表达来规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成效显著。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第6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劳动法》第6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0条“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21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诸如此类的提倡性规范不胜列举,这些可观的数量及结构组成,不仅彰显了提倡性规范在经济法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更昭明了提倡性规范立法的发展方向。
如今“十二五”阶段步履而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与昨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同。克鲁格曼曾指出:“东亚的经济增长可以用要素投入的增加来解释,而不是归因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新时代背景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依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依赖于科学技术、教育水平、产业效率等各方面因素的提升,提倡性规范的提出与运用,在鼓励和引导这些因素的高校发展和和谐进程有着巨大的价值意义。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提倡性规范的价值体系分析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提倡性规范在迎合“理性经济人”的效益需求、落实社会规范功能、引导良善道德体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价值。
(一)规范性价值
规范性价值,是提倡性规范作为法律调整方法最主要的价值内容,是提倡性规范发挥法律基础功能的重要提前。提倡性规范以其独特的引导、鼓励和诱导等肯定性机制,通过对奖励和惩罚的区别性对待,对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调整,在落实了法律规范功能的同时,以非强制性手段提高了人们的积极性,不仅能够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更在人性化的基础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的发展将从以惩罚机制为主逐渐向以奖励机制为主。”这为提倡性规范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随着国家对社会生活管理职能的逐步扩大,国家将重心由过去的“注重现存秩序的消极维护”转移到“组建新秩序的积极促进”上,在这个过程中,提倡性规范具备着天生的优势。在“十二五”这个特殊时期,社会转型与发展方式转变在客观上需要我国构建一种社会新秩序。在此背景下,提倡性规范的优势和作用将被淋漓尽致地发挥。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而生产效率的提高离不开技术的进步,离不开教育水平和劳动者的素质,特别是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社会的创新环境,在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下,新的发展方式必须抛弃那种主要依赖劳动密集型和廉价劳动力来实现增长的产业发展方式。新秩序、新方式的推行和运用,借助于经济法立法中的提倡性规范,通过鼓励有利行为,遏制不利后果,规范性的调整社会关系,并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二)经济性价值
经济性价值,是指提倡性规范作为一种关于法律规范在成本、效益配置的价值表现,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具有效率的重要参考之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倡性规范具有显著地经济性价值,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大大节约了经济法的运行成本,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无力和财力的损失,同时,也保障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1.节约成本方面
经济法的成本包括了经济法的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因其独特的规范模式和方式,提倡性规范能够大大地节约经济法的创制和运行成本。提倡性规范通过鼓励和诱导方式,促使人们作为高效率、大利益的行为,通过奖励对作为优秀的主体予以嘉奖,这种自发的激励机制是促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积极能动地从事符合社会利益的事业,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促使了法的运行成本的降低。同时,提倡性规范的调整模式区别于传统的消极被动调整模式,其法律后果的非制裁性特征也大大节省了经济法相关的司法资源。
2.提高效率方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洪认为:制度改革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国家政府为主体,以强制为特征;一种是自下而上的需求主导性制度变迁,以群众(市民、民众)为主,以自发和诱致性为特征。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我们发现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宜于依靠后者,即自下而上的需求主导性的发展方式,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主导,能够自发的促使人们向着需求方向从事相关的事业。提倡性规范能够也应当在有效规范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努力迎合社会大众的总体需求,运用其独特的非强制性调整方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这种良性而温和的法律调整方式能激励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朝着高效率的方向作为或者不作为。通过这样的隐形调节机制,社会经济水平能够得到长足的提升,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背景下,其作用将越来越明显,这也是提倡性规范能够有效降低经济法成本的诱因之一。
上述两个方面的经济性价值,是提倡性规范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提倡性规范已然在展现着其价值。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例,该法接近二分之一的内容均属于提倡性规范。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五个方面出发,通过各种鼓励和倡导性措施调动社会各主体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财政政策予以税收优惠,高校、科研机构给予技术支持,政府和大中小企业予以指导和帮助……各个提倡性措施致力于繁荣中小企业市场,“一箭多雕”,为解决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以及优化财产业结构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提倡性规范在经济法立法中的经济性价值可见一斑。
(三)道德性价值
古往今来,道德一直被视为一个社会意识层面中的重要内容。如今,十二五规范提倡“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当代转型社会的中国,“道德风尚建设”依然是社会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从法理学角度而言,道德和法律是作为社会调整方式的两种不同表现,二者概念不一,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道德对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对道德的促进是历来法理研究都毫无争议的结论。
提倡性规范虽然是非强制性的方式指引和诱导人们向着有利于社会需求和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其潜移默化地对社会良善道德的确立和促进作用不容置疑。在众多的经济法的提倡性规范中,存在着大量的纯道德性质的规范内容,这些纯道德性的提倡性规范,在本质上虽然属于法律的社会调整方式,但在事实上,它们也确实同时在构建着当代中国的道德体系,确立着什么善、什么是恶的道德标准,鞭策着人们高道德素质的形成。
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无论是“改革攻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创新驱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亦或是“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需要建立在符合社会主义风尚的良善道德之上,提倡性规范在实现此种道德性价值方面,作用不可忽视。
(四)人权性价值
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设想,人们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进行“趋利避害”的选择,这是社会主体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保障,也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的个体支持。提倡性规范正是从对人经济理性的尊重出发,目的在于期望人们为一定行为,但却不强制人们去作为,而是通过“奖励性”收益的引导和鼓励,让人们自愿的去作为,体现了人性化的特征。同时,提倡性规范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如关于妇女权益、残疾人工作权利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都体现出现代法律对人们人文的关怀和人权的保障。
作为一个追求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民生民权,人性人权,是在任何一个经济发展阶段都不可遗忘的基础和本源。如何在追求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坚固民心长城?如何在技术发达、科学蔓延的前进途中为人权和人性留一席温暖位置?提倡性规范是法律调整方法中的不二之选。
“十二五”蓝图已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已确立,法律作为一种有效地社会调整方式挺身而出,在当代法的精神指导下,致力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强有力的规范性价值、高效益的经济性价值、全方位的道德性价值以及保障性的人权性价值,构成了提倡性规范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体系。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倡性规范必将在完成法律使命、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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