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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摘 要:通过考察中国当前民事诉讼模式,在对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自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设想,并就其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论证。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和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使其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
关键词: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建立
一、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特点
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在分析当前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弊端基础上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模式,但对其定义,却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职权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诉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1];也有学者认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最大值地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动作、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 [2];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法官)运用职权发挥能动作用,与当事人实现充分地相互沟通与协作,从而使法官和当事人在事实发现、程序促进等方面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模式。” [3]
上述三种观点,虽然有所差异,但也可以看出其共同的特点,亦即是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
(1)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和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
(2)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和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使其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
二、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实困境
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体现了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的要求”[4]的一种诉讼模式。在诉讼中,法院(法官)过分地利用其职权,使得当事人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诉讼的一切事项都掌握在法院(法官)手中,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自由。基于此,必须考虑建立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模式,以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和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2.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缺点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权能主要由法院为之的诉讼模式。”[4]它主要强调法院(法官)在诉讼的中心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多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由于法院(法官)过分地利用其职权,证据材料的收集都完全由法院包揽,所谓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形同虚设,当事人处于消极被动的诉讼地位,完全不能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尊重和利用,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尤为如此。
但职权主义同时也有其优势,由于法院(法官)处于诉讼的中心地位,能利用其职权更快地收集证据材料,当事人干预比较少,使得其诉讼效率比较高,能更快地完成整个诉讼程序,减少诉讼费用,并能进一步加强司法诉讼独立。
3.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缺点
当事人诉讼模式是与职权主义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3]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多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是:首先,当事人处于诉讼的积极主动的中心地位,法官则处于中立被动的地位,有效地制约了法官司法职权的过分运用,从而保证诉讼公正独立地进行;其次,当事人负完全举证责任,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能更好地促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再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自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尊重和运用。
不过当事人主义也有其缺点: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被动的地位,当事人干预比较多,诉讼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所争事实及提供证据基础上进行裁判,且由于当事人负完全举证责任,法官不得干预,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官才能为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也比较大,这就使得诉讼程序进行得比较慢,诉讼效率也比较低;当事人有时候过分干预,这样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4.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优势
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正是综合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因而具有特出的优势。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使得其诉讼效率较高;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和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能够尽可能保证证据材料收集的顺利及其真实性;尊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处分权利和辩护权利。针对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可以解决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实困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合理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当事人与法院(法官)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与法院(法官)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在诉讼中,只有当事人的地位与法院(法官)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有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辩护权利。这样,法官与当事人才能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2.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原则
在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必须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一方面,法官应与当事人相互协作、相互沟通,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制约、相互约束,可以制约法官司法职权的过分利用,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同时可以约束当事人过分干预诉讼,从而保证诉讼的独立进行。
3.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辩护权利,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更好地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四、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笔者综合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并结合本人的相关认识,认为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注意以下相关问题: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自由
法院不能根据职权去寻找纠纷,主动地启动诉讼程序,也不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应遵循当事人“告什么理什么”原则。“当事人可以撤回诉讼,承认或放弃请求,诉讼中进行和解等,通过这些行为来规定程序的进行,法院原则上必须受这些行为的约束。”[5]
2.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同发现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与根据
由于当事人负完全举证责任,收集证据材料主要由当事人负责,但当事人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而不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地保证证据材料收集的顺利及其真实性。
3.平衡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在诉讼中,必须重新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使法官权利和当事人权利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从而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和当事人参与行使权利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 江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83.
[2]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159.
[3] 吴霞,于丽娟.论民事诉讼理念与诉讼模式的关系[J].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3).
[4] 白洁,殷季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诉讼模式[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5] 田鹏慧.当事人主义与中国民事诉讼改革方向[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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