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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探讨
林劲松
摘 要 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规范性、封闭性,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赖性、决定性共同构成了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主要特征。现行侦查案卷制度迎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价值理念和结构模式的需要,导致控辩对抗严重失衡、刑事审判流于形式。改造这一制度的主要着力点在于扩大侦查案卷制度中的辩方权利和严格限制侦查案卷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 侦查案卷 阅卷权 案卷裁判 证据规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是开展诉讼程序和产生诉讼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的主要信息载体。刑事案卷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既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形态,又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运作模式。侦查案卷是刑事案卷的核心,因此,对侦查案卷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视,或许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思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固有问题,发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一、我国侦查案卷的制度特征
刑事案卷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于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刑事案卷亦可相应地分为侦查案卷、起诉案卷和审判案卷。侦查案卷是侦查机关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就整个侦查过程和所收集的证据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① 从构成上看,侦查案卷以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期间所作的记录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可能对部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记录,作为散页证据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也会将其补充侦查的情况作为补充侦查卷附入案卷之中。从形式上看,侦查案卷分为侦查卷宗、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三种,实务中亦被习惯性地称为正卷、副卷和绝密卷。② 其中,侦查卷宗又可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前者包括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结案的法律文书及审批文书,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证据材料和相关说明性材料。侦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证据线索材料、讨论笔录、侦查报告和侦查文书副本等。秘密侦查卷宗包括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内部审批、使用及侦查结果的记录材料。在侦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卷宗(正卷、诉讼卷)将会随着程序的进展移送给起诉、审判机关,作为起诉和审判的主要依据。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不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称为非诉讼卷宗。③ 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的是侦查卷宗(正卷) ,因此本文讨论的侦查案卷仅限于此。
侦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关侦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规定和习惯。虽然我国当前并不存在独立、系统的有关刑事案卷的法律规定,但相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办案部门的部门规章及技术性规程之中,此外,某些具体的案卷运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办案部门的办案习惯中。依照这些规定和习惯,仍然可以较为清晰地概括出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稳定形态和突出特点。考虑到侦查案卷的保管与刑事诉讼没有直接关系,本文对此不予论及。
(一)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规范性、封闭性
侦查案卷制作包括侦查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技术规程或惯例形成各种书面材料并对案卷材料予以选择、分类、整理的一系列活动。我国侦查案卷的制作具有内容全面、形式规范、过程封闭的特点。
1在制作内容上,侦查案卷具有全面性。它既包含了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几乎所有证据,又包含了反映侦查工作开展过程的各种文书和说明性材料。与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都尽可能囊括其中。
2在制作形式上,侦查案卷具有规范性。各种证据材料的形成都有相应的形式要求,以反映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员、证据内容及制作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在制作人证类笔录时,除陈述内容外,讯问(询问)的次数、时间、地点,进行讯问(询问)的侦查人员的签字,被讯问(询问)人的确认说明和签字、修正签字以及不能签字的原因说明等,也都作为笔录的构成要素不可或缺。对各种法律文书,无论是填充式还是书写式,都有统一、严格的形式要求。此外,侦查人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编排、规整时,也会按照技术规程或惯例予以分类、整理,使装订成册的案卷具有统一性、层次性、逻辑性。
3 在制作过程上,侦查案卷具有封闭性。在整个案卷形成过程中,侦查机关是决定如何收集、编排案卷材料的惟一主体,其他诉讼主体很难参与其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主体有四个,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侦查案卷的制作上,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三个诉讼主体要么无从插手,要么影响甚微。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行为无权审查,因此法院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犯罪嫌疑人一方也几乎不能产生影响。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几乎不享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利。如果说他能够影响到侦查案卷制作的话,那仅仅是对记录自己陈述内容的讯问笔录的阅读、认可权,以确保记录内容与陈述内容的一致性。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法律文书的制作都不受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制约。个别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侦查机关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或者提出主张某些程序性权利的申请,但它们能否纳入案卷材料,仍取决于侦查机关。法律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但此时的律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 [1]既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因而也无从影响侦查案卷的制作。检察机关具有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时会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例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都会促使案卷材料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或减少。但是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案卷制作的影响总体上是十分微弱的。
(二)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
侦查案卷的移送亦即侦查案卷的流转,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案卷能否进入、如何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
案卷移送的全程性是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突出特征。侦查案卷的移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流程中,只要案件能够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侦查案卷必须被一直移送下去,直至案件终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在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之间则必须将全部案卷移送至相应的审判或者复核法院。
(三)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赖性、决定性
制作、移送侦查案卷的目的无非是使案卷服务于刑事诉讼的需要,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被追诉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侦查案卷。
1侦查案卷的使用主体具有官方性。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这些官方主体在各自参与、负责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全面使用、查阅侦查案卷,但被追诉方的案卷使用权却受到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本身无权使用侦查案卷。辩护人由立法赋予了一定的案卷使用权,但极其有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没有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其他绝大多数案卷材料无权接触。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案卷材料,但由于此时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只是一些选择性的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对大多数案卷材料而言,辩护人仍然难以查阅。可见,被追诉方虽然自始至终参与了刑事诉讼,但较之官方主体,其使用侦查案卷的时间和范围都处于明显劣势。
2 侦查案卷的使用过程具有依赖性。可以说,离开了侦查案卷,刑事诉讼的一切实质性活动都将无法进行。侦查工作的开展与侦查结论的作出依赖于案卷自不待言,起诉、审判等活动亦不例外。就检察院而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都建立在审查侦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之上,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亦携带全部侦查案卷,主要围绕案卷材料举证、质证、辩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活动也基本依赖侦查案卷,其他监督手段相当匮乏。[2] 法院的庭前受案审查和庭审活动同样以侦查案卷为中心展开,从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无论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审查判断,无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在其他审判程序,法官都主要依赖于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最后,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也不得不依赖于侦查案卷。基于法律权利和取证能力的双重限制,辩护人收集、提供案件证据的情形十分少见,即使有,也多半是一些非关键性证据(如量刑酌定情节证据) ,所以法庭上的辩护主要针对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反驳、攻击。
3 侦查案卷的使用效果具有决定性。刑事案卷材料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此后诉讼阶段所形成的起诉案卷、审判案卷(包括一审案卷以及可能存在的二审案卷、死刑复核案卷、审判监督案卷等)都以侦查案卷为基础和核心,尤其是起诉、审判阶段使用的证据材料基本上来源于侦查案卷。绝大多数情形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后续增加的案卷材料要么属于程序性、法律性材料,要么属于对侦查案卷材料的重复。侦查案卷的内容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对侦查案卷中反映的证据材料,法官一般不会去做可采性、真实性方面的实质审查而天然地推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使被告方提出反驳也难以撼动法官的先入之见,判决书中援引侦查案卷笔录作为定案根据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侦查案卷制度的运作效果考察
极富中国特色的侦查案卷制度,实质上迎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结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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