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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进一步改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加上经济改革发展和国家立法管理上的要求,也需要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为此有必要对中德两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一些比较分析,以资借鉴。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由十分复杂的体系所构成的系统,所以本文的讨论仅起抛砖引玉作用。
【摘 要 题】借鉴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制/中国/德国
【责任编辑】戴启秀
中图分类号:D908;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7)03-0024-07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传统和古老的话题,因为它和国家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起着社会管理的调节器作用,所以它是衡量社会公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们的劳动成果和福利待遇的政策工具。中德两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阶段及内容和体制都有很大程度的差别,但将税收作为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手段是一致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将中德两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和现状加以比较,以期为这一税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由于两国的历史和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及社会福利体制等方面的差异,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体制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两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的异同和现状对比 综合内容比较 德国 中国
个税税收占各类 税收收入为整个税收30%以上第1大税种。① 税收收入为整个税收7%左右第4大税种,发展快速。②
税收的比例
以平等征税为目标的综合原则(人人征税)和事 以所得额的净收入为纳税额度原则(第6条)以中国境
个税原则 实原则(事事综合征税)及以净收入征税原则。 内收入为纳税的主要对象的原则(实施细则第4、5、6
法定的年收入计划征税原则(第2条第7项)。 条)。以月收入为法定征税标准原则。③
德国实行平均税负界限区域后实行累进税,从 中国直接实行累进税从5%到45%。无退税之说。但
15%到最高42%。比例税率是按照:零区域、 中国个人所得税也划分1600元起征点的规定。⑤
个税的税率 比例以下区域、比例区域、超比例区域4个区 域划分征税的起点。④
德国的纳税人是以自然人在德围有居住地和住 1994年起,中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个人
所的为无限制纳税义务人⑥(个人所得税法第1 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 条第1款)无居住地和住所的为有限制的纳税 需居住满1年以上(临时出境90天以内)的;满5年以
确定的标准 义务人。但德国人虽无居住地和住所的仍然为 上的为中外收入全额纳税的人(个人所得税法第6
无限制纳税人⑦,如果是国内法人或公共机构支 条)。2007年新的税法修改为:有住所和无住所但居
付工资的的海外工作关系人也是无限制纳税人 住满1年的人都征税,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
(第1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第49条)。 年的在中国所得依法缴税。
税的种类确定是综合方式,用7大类来源来概 税的种类确定是单项列举方式,以11项税目来单项设
括不单列性质是个人综合所得税。 定无概括范围,性质是个人单项相加所得税。
个税征收 德国的征税范围是以7大类经济收入划分 中国对征税范围的确定是单项列举式进行立法的。工
范围和性质 的⑧。来自于农业和林业经济的收入、来自于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
工商活动的经济收入、来自于独立自由职业的 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济收入、来自于工薪收入、来自于资产的收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
入、来自于出租和租赁的收入、来自于其他的 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并
收入。上述税收对象有主体资格要求和登记、 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中国个人所
申报的义务(德国个人所得法第2条等) 得税法第2条)
减免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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