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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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摘要:域名纠纷层出不穷,在给域名持有者带来损害的同时,也妨害了网络正常的秩序,各国在探索有效域名保护措施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域名保护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提供了借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修正更为实践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我国应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域名的纠纷解决以及域名保护的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构建高效安全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

关键词:域名保护机制;域名注册管理;域名纠纷解决;域名立法
  
  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确立,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为标志。为顺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际,协调域名持有者与商标等民事权益人之间的权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将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进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现那天起,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与发展空间引发了连绵不断的纠纷与争议,为了避免和减少域名纠纷的发生,世界各国和许多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有效保护域名的法律机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我国构建高效先进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模式比较分析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是发生域名纠纷最多的国家,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较其他国家也更完备。
  域名争议之初,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美国法院的法官只能通过对1946年《联邦商标法》的扩大解释来解决域名争议。1996年,美国对联邦商标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和实施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这也成为美国法院审理网络域名纠纷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适用《联邦商标法》与《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处理域名纠纷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美国联邦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域名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除部分例外规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适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时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册。法案针对恶意域名抢注行为的规范、紧急措施和对物诉讼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①《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较为周密细致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为商标权人在网络空间中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借鉴意义。
  (二)英国模式
  英国的域名注册组织Nominet负责英国顶级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册,1997年4月公布了与美国不同的域名纠纷解决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将对域名纠纷进行调查,并提出能为争议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决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一位专家对该决定进行评判,Nominet将基于专家的建议作出终局裁决。如果争议的任何一方对终局决定仍然不满,经Nominet的纠纷处理机构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依据,大多数的诉讼中法院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日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该规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其他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责任和发生争议管辖等该规则规定,凡因注册机构、其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任何人员,对于域名注册之记载与域名服务器运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对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与本规则有关任何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2000年8月21日,负责管理JP域名的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PNIC)宣布,从10月19日开始,将由工业所有权仲裁中心处理JP域名纠纷。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辩理士(专利、商标注册的代办人)会共同管理的工业所有权仲裁专门机构,关于JP域名的登记,JPNIC采用先申请者先获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经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决此类纠纷的试行方案“JP域名纠纷处理方针”。仲裁中心将成为该试行方案中规定的“纠纷处理机构”。
  (四)国际组织对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域名纠纷日益增多,在各国纷纷采取域名保护措施的同时,国际组织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护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终报告》
  近年来,WIPO一直关注域名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问题。自1998年7月开始,WIPO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协调域名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国际咨询及调研活动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即《最终报告》。WIPO在报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册规范程序主要着重于强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其自身联络信息的详尽、正确披露,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议应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联络信息的准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则成为《最终报告》向域名异议人提供的司法诉讼之外的更为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规定了特殊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为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最终报告》决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从而将通过《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之中。
  WIPO的这份报告是国际社会针对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它集中了各国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而且考虑到了各个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数人的认同,奠定了后来ICANN制定处理域名与商标间统一争议解决政策的基础。
  2.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998年10月26日成立的“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即ICANN)负责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以保证网络的通讯畅通,对IP地址资源以及域名系统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监督域名系统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是互联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它的成立宣告了美国对域名系统垄断时代的结束。
  ICANN在接受WIPO《最终报告》基础上,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即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以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顶级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规则。
  
  与NSI规则、WIPO的《最终报告》相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严密。UDRP规则的简便快捷是它的一大特色,从申请人发动争议解决程序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整个程序最多不超过42日。由于UDRP规则是利用行政手段解决争议,因而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域名抢注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就目前来看,它对域名抢注纠纷采取统一的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解决还是比较先进,比较成功的,UDRP运作以来在国际社会中取得了良好反响,许多国家还以UDRP规则为基础建立了本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1999年11月,ICANN批准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成为首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此后又相继批准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美国“CPR争议解决中心”为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值得注意的是,ICANN在2001年12月3日授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担任其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旨在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这是亚洲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二、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演进
  
  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虽然其中许多内容直接来自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突破,比如我国域名争端的民间解决适用于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而不仅仅局限于ICANN模式所针对的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对于域名与他人的人身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也适用。《解决办法》提供了一种诉讼与仲裁之外的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加强了域名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但是恰恰也是民间解决机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必须事先对于适用该机制解决纠纷作出约定,而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即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而不涉及是否侵权以及侵权赔偿的问题。同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要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很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为适应网络时代对域名保护的新需求,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亦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与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有以下三个重大变化:①
  第一,首次限定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期限。即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的申请(《解决办法》第二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域名注册人权利的稳定性,可以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第二,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解决办法》第九条(一)],注册者向其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

试论我国域名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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