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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途径
摘 要:随着虚假诉讼等侵害案外第三人权利等恶意诉讼的增加,对案外第三人权利进行维护日益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案外第三人权利的维护,主要有四种途径,分别为: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再审制度。本文指出,如何做到更好地对案外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与救济,应对上述四种救济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在不同的民事诉讼阶段供第三人选择最佳的权利救济途径。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 协调 权利救济
近年来,涉案双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类似于恶意诉讼等案件的存在,一方面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威胁。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第三人权利的救济途径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实践证明这些程序之间存在重合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应当对此四种救济程序作出相应的比较分析,以便于案外第三人当权益真正受到损害时得以选择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一、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
我们将法院裁判的作出为分界点,可以将民事诉讼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由此可以对判决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称为事前保护机制;判决后的程序保障为事后救济机制,四种救济途径存在于不同的阶段。事前保护主要是通过保障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及诉讼地位;事后救济机制主要是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三人通过再审及撤销程序来终止已生效法律裁判。虽然四种救济途径可分为事前保护与事后救济两大类,但他们之间存在着诸多的相似之处:首先,四种救济途径都是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并参加到诉讼中,以求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其次,案外第三人提起救济的依据都是对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下面分别来看下四种救济途径。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避免和预防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最直接最简单的救济方式。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仅第56条对其有所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了一些补充,而且往往是就事论事地针对实践运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规范和解答,并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则。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有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三大保护制度之上,新增的一种保护制度,大大提高和明显增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能力。但该制度尚处在建立之初,相关法律条文表述相对简单,程序构建还不完善,逻辑性和系统性还不是很强。其中,对于该制度适格原告地位之规定较为抽象,确定当事人资格方面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难把握,也即可操作性较弱。
3、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保证执行的正当性而设计的实体性执行救济手段。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赋予了第三人以诉权,这虽有利于保护其权利,促进执行的正当性。但第三人在拥有了这种诉权后,便可能出于转移财产、拖延或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等非法目的同执行债务人恶意串通,恶意提起异议之诉①。
4、从再审本身这一程序来看,它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具有滞后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赋予了第三人就确定执行标的物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权利,但是却并不明确。尽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只能适用于针对执行标的物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境。这样的规定范围非常狭窄,使得确认之诉不包含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案外第三人无法适用此制度。
二、四种救济途径的协调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审判过程中、生效判决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中存在执行第三人特定物的可能性,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四种救济程序的存在是必须的。但在现实中存在的状况往往是针对某一案件,几种救济手段常常可以共同适用的情况,又因目前法律处理权利竞合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人只能择其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因此有必要对案外人救济途径进行梳理,以求更好地对便于案外第三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新出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同救济途径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不同界定,在本人看来,若想要实现四种救济途径的整体协调,则应该注重在对不同案件其所处的阶段,来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这就要做好四种救济途径的整体协调。根据四种救济程序各自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阶段,可以概括整理成下方表格: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条件允许,也即存在时间条件或者在诉讼中案外人参加的条件,应当优先适用第三人参加之诉制度,相对于其他几种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而言,权利被侵害的案外第三人越早参加到诉讼中,其合法民事权益遭到实际侵害的可能性越小,其救济的可能性与救济的程度也必然越高。
其次,通过对事后救济三者之间的比较分析来看,重要的关注点应集中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执行异议,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第三人再审之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制度
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又可以提起案外人再审两种救济手段时,在本人看来,对于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同的选择:一是在执行程序中,中止执行是对案外人权益最大的保障程序,当案外人两种救济途径都可以选择时,应当优先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是在非执行程序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该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只需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中对案外人不利的部分即可对自身权益加以维护,不必启动再审,避免造成法院的讼累;三是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原案诉讼本身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三人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案件撤销即可。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
根据前文所述,二者都属于对案外第三人的事后救济手段,当二者可以选择其一适用时,在本人看来,比较倾向于案外第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执行异议之诉需经两个步骤,即先进行异议审查然后再按照相关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外人适用起来比较麻烦。
第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而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由法院进行审查,这里审查主体就不再是法官而是执行局的人员,这也容易造成审判权和审查权合一,不利于公正判决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②。因此,建议案外第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事后救济途径的衔接
我国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解释中第301条-303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执行异议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这对我国对案外第三人权利得以更好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对条文的解读及结合对案外第三人救济措施的适用阶段,由此可以分析出事后救济三种途径的衔接关系。
1、第三人提起再审程序,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
2、若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且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则除虚假诉讼外,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中。
3、在第三人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再审程序的前提下,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应建议第三人尽量适用再审程序;此外需要注意,若第三人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未申请裁判的中止执行,执行异议裁定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再审。
总之,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四种救济途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得以维护,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应对案件的复杂化,需要对相关救济制度作出更加细致完善的规定,妥善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我国法律和整个社会的秩序。
注释:
①苗冠军.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14.
②徐慧.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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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三人权利救济之三元架构――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视角.http://cdfy.chinacou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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