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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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出现不良风气的现象,而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于是相关法学界人士在制定民商法时提议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其中,以此来弥补法律中的漏洞,保证市场的秩序稳定。本文主要研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探究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民商法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发展状况,并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能够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但是目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提出具体的完善其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并不约束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强制效力的一般性,但缺少明确性;在民事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能够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机结合公民的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拥有道德约束力、法律效力双重功能,增强法律的灵活性。通过这种方式赋予法院相对完善的权利,可以帮助当事人依据个人意愿履行合法的权益,协调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同时根据法律特有的滞后性特点,在遇到没有预测过的新事件、没有发生过的新事件,原有的法律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公正合理的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通过规范当事人行使权力的行为而树立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以此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另外它还对一些法律上的空缺起到了补充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1]。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

  1、经济领域的破坏

  在目前市场大环境背景下,仍存在欺诈现象,其中较为严重的有骗取出口退税、金融诈骗等违法现象。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行为也频频发生。这些不守信用的经济行为对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起到了严重的制约。根据相关专家分析结果得知,因逃废债务造成我国经济直接损失超出了2000亿元,合同欺诈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多达60多亿元,而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则相对比较大,经济损失最少在2200亿元,另外其他国家的经济行为也会造成我国经济损失。这些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市场秩序[2]。

  2、司法工作中的缺失

  司法工作中缺失诚实信用将直接造成司法实践执行困难、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主体资格确认出现混乱等问题。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部分律师为了得到自身的利益,在上诉的时候制造一些伪证,扭曲事实真相,或者提出与一审截然相反的证据等。

  3、部分企业的资产转移行为

  目前社会中缺失诚实信用的明显表现就是部分企业的子公司在进行交易活动的时候往往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向母公司转移所获得资金,但是却拒绝偿还子公司的债务以及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对个人和集体的利益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诚实信用在社会文明建设和社会健康发展中的建设造成了阻碍[3]。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对策

  1、加强建设市场中的诚实信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信用是最基本简单的,而信用原则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在履行自身的义务时没有欺骗,若是出现欺骗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背景下,缺乏诚实信用,在没有构建新的社会信用体系之前,应加大对市场信用的重视,尤其是要保护市场主体(即公司)的信用,不断加强公司信用的提升力度,避免出现公司信用流失的现象。在治理和完善公司的相关法律时,应遵守效率与规范有机结合的原则。而企业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时候由于其自身比较强势,常会出现侵犯到其他部门的权利的现象,这就要在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统筹兼顾,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企业民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例如完善《公司法》中的董事会的质询权,建立企业人格的否认制度,对企业领导层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强化。同时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两大模块,即资产信用、资本信用,重视法定资本的重要性[4]。

  2、加强惩戒缺失诚实信用行为

  社会活动中缺失诚实信用原则,将会严重打击社会经济的信用体系,甚至会损坏社会经济体系。在国外先进国家中,在惩治违反诚实信用行为时候非常严厉,一旦发现该行为,就会将其记录到个人的档案中,并伴随终生。但是在我国并没有关于如何处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具体措施,执法部门、立法部门也没有重视其危害性,造成社会经济活动中频繁出现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所以在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采取加强惩治力度的方式,在民事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给予的相关凭证行使民商权(如债权),可以有效的处理恶意逃债行为。或者在处理较为严重的失信事件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刑事手段[5]。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对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活动的健康发展来说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是实施民商法的关键。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尊重个人的利益,合理界定个人权利的使用期限,加强传送、处理、采集信用信息等过程的动员性、时效性。严格保密个人的信用资料,不可以向其他人或组织随意透漏。例如英国的民商法,对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人员才可以使用个人信用资料。从而防止发生失信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对其不断进行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推动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马智慧.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J]. 才智,2015,03:254.

  [2]陈文婷.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5,13:13-14.

  [3]袁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研究[J]. 决策探索(下半月),2015,09:46.

  [4]任秀梅.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4:242.

  [5]张传萍.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J]. 无线互联科技,2014,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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