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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及立法规制分析
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情况的调查发现,滥用民事诉讼权是有极大危害的,首先,滥用民事诉讼权会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其次,滥用民事诉讼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司法资源形成浪费.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及立法规制分析的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情况的调查发现,滥用民事诉讼权是有极大危害的,首先,滥用民事诉讼权会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其次,滥用民事诉讼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司法资源形成浪费。而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立法规制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现象的规范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了更好的解决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问题,我们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现状来分析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立法规制
一、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是一项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法律方式,现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有些人为了使自身的权益最大化而滥用民事诉讼权,导致其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特别是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程序滥用问题已然成为了司法管理中出现的一个显著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使得这一问题沉淀下来,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司法对人民权利保护的有效性。但究其根本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民事诉讼法了解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在不断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缺乏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对此,虽然我国加大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也更加懂得如何在不损害它人权益的同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但民事诉讼程序滥用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规制完善来实现。鉴于此,本文就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的概念、种类和界定进行研究,深刻剖析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各种原因和后果,期望能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概念和种类分析
(1程序滥用的概念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案件的综合研究发现,所谓的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是指一切不合法的、违背法律流程的民事诉讼行为,当然,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所明确给出的而是在案例中归纳出来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定义是过于广泛的,不够明确,所以在模糊的定义下就容易造成以下现象: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规范,在此情况下易造成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恶意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第二,广义的民事诉讼滥用的定义易造成司法机关和民事诉讼理解上的分歧,所以为了更深刻的了解民事诉讼程序滥用问题,我们在下文中将研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分类。
(2)程序滥用的分类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诉讼权滥用,诉讼权滥用又可以分为狭义的诉讼滥用和恶意诉讼,为了更好的理解诉讼滥用,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诉讼的概念,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为,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并且诉讼权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前提是公民的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诉讼无效,并且虚假诉讼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诉讼权滥用行为。举例说明;甲乙两人发生利益冲突,甲为了使得自身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乙并无损害利其益的情况下利用诉讼权对乙提起讼诉,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诉讼权的滥用,在这期间所动用的司法资源视为无意义的浪费。第二,其他程序权利的滥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较为复杂,最常见的诉讼程序滥用现象通常出现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时的程序滥用。我们对这些程序滥用进行了归纳,分成了一下几种形式。第一,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和管辖异议权以此拖延时间,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当事人为了使得案件有利于自身,从而对他人恶意制造不利的诉讼状态,使用非法手段来促使案件不能公正公平合理的审理,对此,法院通过当事人是否诚信来判断其诉讼是否是恶意诉讼。第三,当事人对事实进行掩盖,其陈述的事件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前后诉讼互相冲突、矛盾、不一致。第四,当事人为了是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在诉讼过程中出示虚假的证据,或者阻碍对方出示证据等。
(3)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主体主要是公民,除此以外,律师、法官等也是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但是律师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现象却也是不容忽视的,例如,律师在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时候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促进案件审理发展和揭示更多事实,由此可见,律师在法庭上是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的,但如果,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刻意扭曲事实、侮辱当事人、说谎欺骗法庭,那么法庭有权力其驱逐出法庭,如果行为过于严重者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惩罚。所以,律师也需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不得随意滥用民事诉讼程序。又如,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也极为容易滥用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官,保证公民在法庭的公平性是其自身的义务所在,如果无法确保法庭的公平和公正,将被认定为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行为,此外,在审判或者裁量过程中,法官的判决需要公正、合理、有法律依据,当其违背上述原则时,被认定为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行为。总之,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是法官、律师和公民等,他们之间一般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行使权力,不得刻意危害他人利益,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的维护自身利益、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的审理案件。
三、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界定的理解
(1)刚性标准
为了更好的运行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规制的制定也是有立法者和司法者以实践经验为依据设立的。因此,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来准备相关事宜,但是在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是需要严格按照规制进行的,不可随意更改流程。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常会出现法律缺陷或者漏洞,其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的制度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大部分的法律规范及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更改完善,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多,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所有的细枝末节进行完善,需要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不断改善。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不断的提高法律素养,坚定的遵守民事诉讼程序,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法律的公正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是依靠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的,所以在寻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就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因此程序的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2)柔性标准
民事诉讼程序有刚性标准也就有柔性标准,柔性标准也可以叫做弹性标准。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刚性标准,由于相关诉讼法的缺陷在一定时间里是难以完善的,所以,为了弥补刚性标准存在的缺陷,法律就制定了相关的柔性标准,柔性标准的作用在于它可以恰到好处填补刚性标准的空当以防止公民、律师和法官等民事诉讼主体利用法律缺陷来滥用民事诉讼程序。诚信作为一个人、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是立身、立国的根本,所以为了更好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一道德标准,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柔性标准。讲诚实,守信用在这里完全符合法律中的“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符合“以事实为依据”这一条,由此可见,诚实守信与法律中的很多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即当事人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诚实的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要真实可靠,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滥用民事诉讼,不得滥用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利益。法官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之一,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的中立人,更需要诚实守信,遵守诉讼程序,而这一标准作为一个道德的标准,在没有具体的规制下,也是缺乏限制力的,所以我们在提倡道德自觉性和道德监督的同时,也要考虑建立具体的监督机制,法官作为案件的最终评判者,不仅仅要监督好他人,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只有提高自身的评判水平才能更公正的评判案件,防止诉讼程序滥用。
四、如何更好的规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
(1)利用道德规制程序滥用行为
道德作为一个不成文的社会规则,是很难把握的,但是道德作为一个人的立身根本,我们不能忽略其在很多方面的规范性,例如,当一个人滥用民事诉讼程序并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后,社会公德、社会舆论也会反对其不道德的行为,这在很多程度上比法律规范更加有效,但是由于当今社会的道德防范意识不够强,人们对法律的关注较为淡薄,所以道德对人的规范不够深刻,为了更好的调动人们的道德监督意识,我们应该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更加透明,让公众从道德的角度监督民事诉讼的各个主体。为此,我们需要努力建设社会道德文明,科学的利用道德来规范社会每个个体的法律行为。
(2)利用程序法规制民事诉讼滥用行为
一方面,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民事诉讼行为,程序法规制是利用诉讼法的相关法条针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的,例如:在诉讼滥用方面,如果当事人无中生有,恶意诉讼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那么法院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上述法律条款可以从各个角度来对了民事诉讼程序主体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在其他的法律条款中,例如《证据规定》中也规定了关于举证的相关责任分配,以此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当然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对方的过失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程序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不能更加彻底的规范民事诉讼行为,例如,民事诉讼行为人在知道恶意诉讼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并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会滥用民事诉讼程序,究其更本原因在于,违法法规的惩罚力度太轻,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人不为法律所惧,这就使得我们的程序法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的规范力度大大降低。所以,我们的程序法还需要相关的惩罚机制相配合才能使其起到最大的规制作用。
(3)利用实体法规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
与程序法规制不同,实体法规制是属于事后规制,实体法规制所依靠的法律也与程序法不同,它主要是利用民法以及刑法中的相关法条来规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的。虽然《宪法》规定的八项人权中没有诉讼权,但是宪法中也对民事诉讼权有一些详细的规定,例如,公民在行使诉讼权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就意味着,恶意民事诉讼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法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对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也要相关的规定,以此作为规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依据。我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制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而是需要制定相关的实体规制,例如,对于诉讼要有限制条件,也就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诉讼,并且,既然公民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那么滥用民事诉讼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也需要诉讼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以此降低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其次,这种惩罚机制也会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现象已非一朝一夕,其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任也受到了影响,如果长此以往必然会阻碍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道路。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民事诉讼程序,防止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我们需要不断的改进管理机制,再结合法律条文,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更为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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