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时间:2020-11-05 12:30:2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刑法不应当盲目增加抽象危险犯,更不能设立过失危险犯;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为了保护法益,在"风险社会"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在刑事责任之根据问题上,既不能采取严格责任,也不能主张责任的客观化,而应当恪守责任主义。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风险社会与变动的刑法理论研究

  摘要:法益论的流变,是风险社会给刑法理论带来的一种影响。在对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本篇文章主要从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入手,对法益论的流变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风险社会;变动;刑法理论

  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事故及暴力犯罪时间段产生,让风险刑法问题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与全球性风险社会的出现,让风险刑法理论问题成为了学者争论的重要问题。在对法律发展问题的探究过程中,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让法律研究领域对现实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有了一定的关注。因此,我们需要对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

  从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来看,安全问题是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在对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对风险社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在学术界领域,风险社会是一种相对模糊的学术概念。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及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1]。在工业文明影响下的现在社会,工业文明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社会社会风险的实质。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援引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的概念,让这一概念成为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书中对社会结构、性别身份、婚姻亲子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过多的论述,这就让一些学者对贝克书中所提到的系统性问题产生了怀疑,从贝克所谓的.系统性来看,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在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决的长期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的表现。但是在社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风险形成原因的全球化,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暴力犯罪事件等因素都可以被看作是风险社会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二、法益论的流变问题

  对风险社会相关理论的片面解读,除了会让学者对风险概念产生一定偏见以外,也会对风险社会与刑法体系之间的连接点做出误判。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法益论的流变问题,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

  (一)法益

  刑法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2]。从人们的日常生活来看,刑法对社会风险的应对能力,是我们在对刑法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探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法益论就成为了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法学领域,法益主要指的是一些受到了法律保护的利益关系。它可以被看作是法律意志的一种表现。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刑法是在宪法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分支法律,宪法对法益问题的影响,让法益问题成为了影响刑法本质问题的一项重要因素。例如中国刑法与美国刑法之间的差别,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刑法之间的差别,而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在不同法益的作用下产生的。

  (二)法益论的流变

  从我国法律问题的发展现状来看,法益概念的模糊化,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利益与相关主题概念之间的分化,对这一问题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一问题的出现,表明对法益的物质化限制的突破,已经成为了刑法体系在风险环境下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特点。除此以外,法益概念的扩张,也可以被看做是法益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特点。法益概念的模糊化,是其自身内涵扩大的结果。法益的物质化显现,也预期自身内涵的扩大有着一定的关联。在精神领域的变更也是法益概念扩张的表现。在风险社会不断发展变动的过程中,人类后代的权益问题,甚至也被纳入到了法益范围之中。从这一问题的给刑事犯罪问题带来的影响来看。刑事案件的原因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了刑侦领域所面对的一个新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再认识,和对刑法内部保障机制的完善,已经成为了促进我国法律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3]。

  三、结论

  理论创新,是对刑法的时效性进行保障的重要方式。风险社会的产生,对传统的古典刑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突破。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对刑法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我们只有从风险社会的实际特征入手,对刑法理论进行调整,才能让这以法律更好地满足社会实际。

  [参考文献]

  [1]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中外法学,2014,01:70-102.

  [2]吴方青.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6:61-63.

  [3]孙道萃.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辨析[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2,01:2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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