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救济程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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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救济程序探讨

  刑事诉讼的特征,不仅通过审判程序来体现,审前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审判程序实现了诉讼化,但审前程序的诉讼化程度不高甚至可以说尚未实现诉讼化。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20xx年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程序救济职能,在第47条、115等条中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救济权利及权利救济主体机关,而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该如何运作救济程序。本文将从建立听证程序为视角来阐述检察机关如何完善司法救济职能的程序结构。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救济;听证程序

  一、检察机关救济程序制度现状

  新刑诉法中新增了检察机关针对阻碍律师执业和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并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1],但是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如何运作救济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更好地执行新法规定。然而,该规则在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运作救济程序这一问题上规定的依然不尽人意。法律的原则化规定只会导致制度的运行乏力。首先,因检察机关的地位复杂性,没有明确的制度配套很难保障检察机关的中立立场。其次,没有规范的救济程序规定,很难保证救济的公正和正义性。最后,救济程序的后果缺乏刚性,很难保障是一种彻底的救济。本文将从听证程序的引入检察机关程序救济提出改善意见。

  二、听证程序的域外借鉴

  听证来源于英国,听取意见之意。一般认为听证程序理论依据源于英国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2]听证程序最早确立于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将听证程序置于行政程序的核心地位,其基本理念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3]在德国和日本及美国等国家,听证还被用于立法过程,被称为制定法律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之制度。

  三、听证程序在我国的运行

  行政听证程序和立法听证程序在我国运用得比较成熟和广泛。我国《行政处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听证程序的运作。《立法法》规定采用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来制定法律。通过听证程序,很多行政处罚被变更或者撤销,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领域,听证程序相对运用得少。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庭前听证程序初步确立,但听证程序的运作并无相关细则规定,庭前听证程序操作步骤不明确,组织听证程序成本高,且未纳入法院考核中,因此,庭前听证程序运用得并不多。新刑诉法实施后,听证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更是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出现的问题也不少。比如,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运作机制及实践经验,各行其是,随意性大;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比较突出,听证程序的功能价值大打折扣。

  四、检察机关救济程序之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建议

  听证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保障依法决策及过程的公平民主,结果的公正、科学合理。听证,对于公民来说是一条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部分检察机关尝试着将听证制度引入其中,从而使“刑事检察听证”这一概念日益突出。检察机关运用听证程序,有利于实现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有利于充分听取诉讼参与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利于完保障人权。因此,在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加强试点,逐步推广,将听证程序运用到检察机关程序救济中,以保障检察机关程序救济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在检察机关程序救济中规范听证程序的运作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一)明确检察机关救济听证程序的公开、公正、合法原则

  检察机关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原则。检察机关运用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当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控告时,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听证程序,以第三人的地位不偏不倚地处理申诉、控告。听证公开是公正的保障,而公正是听证程序的核心价值追求,合法原则是听证程序的规范化要求。

  (二)检察机关救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明确

  检察机关程序救济的范围虽然不多,但为保障兼顾程序的正义与效率的兼顾,应规范听证程序在检察机关程序救济时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的公开性限制了检察机关救济的灵活性,所以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救济程序中,在征求救济程序双方的同意下,检察机关可以以直接听取意见的方式调查裁判,而不必启用听证程序。

  (三)规范检察机关的实体内容和运作程序

  检察救济程序的听证程序应规范检察机关听证程序的参与人权利义务,并详细规定听证程序的申请、启动、审批、听证会的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等程序规则。因听证程序在行政听证已经检察机关其他职能行使中已有较成熟的运作,基本可以参照运作,不做具体分析。将听证程序引入检察机关程序救济制度,使得该制度运行规范化法定化,给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穿上中立的外衣,是检察机关程序救济成为彻底的救济的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1]詹建红.程序性救济的制度模式及改造[J].中国法学,2015(2).

  [2]刘国媛.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J].法学评论,2015(1).

  [3]孙毅,胡跃先.检察听证制度探析[J].人民检察,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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