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刑法学学年论文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价值,特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社会结构深化调整的重要阶段,对刑法谦抑性与价值进行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从刑法的宽容性和有限性角度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进行了解读,研究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进而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价值分析
引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盲目的范围扩大或相对弱化。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革,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心。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人基本权益等方面的最大发挥为前提。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自身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身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人性化发展。
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刑法的宽容性应从人道主义视角对其进行理解,宽容一词的含义能够最大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宽容性并非是用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行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目的性上。法律是社会对个人实施管理的措施,在用刑法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把握。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用,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人之间矛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大化维护个人的权益。同时刑法的宽容性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一面,使法治社会更加人性化。在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法律制裁措施的选择有时可以从多种出发角度。刑法制裁是较为强硬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民法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法律制裁就相对弱性一些。如果这些法律制裁措施均适用于同一被制裁者,优先选取较为弱性的民法制裁或者行政制裁,而将较为强硬的刑法制裁作为最后选择。这就体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人道主义宽容性,也是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法律实践中的呈现。
2、刑法的有限性
刑法的规范内容不能对所有应给予刑罚制裁的罪犯进行毫无遗漏的规范,同时刑法也是社会对个人进行控制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庞大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所以刑法从内容规范范围到功能应用范围都存在一定的有限性。刑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机构进行一定的衔接才能在法律实践当中得以应用,才能在社会体系中发挥刑法的功能价值。所以从社会功能角度讲,刑法的有限性使社会控制体系在维护社会安定的过程中更加灵活。同时也为人道主义以及道德规范留有更大的空间。刑法主动性的保证其有限性,是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犯罪行为是社会矛盾的必然产物,也是历史发展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构建以及法治社会的践行都是为了能够将犯罪现象最大化的界定在社会容忍度之内,这种社会控制策略是具有科学性的策略,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充分认知。将刑法上升至“除恶务尽”的高度,不仅在理论上是难以实现的,同时也并非是社会控制体系的需要。在刑法的非规范范围,仍有许多适当的法律措施以及社会规范制度来执行社会控制的功能,而且从国家政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更具有适应性。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1、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刑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一样都是以维护社会公正为中心目的,但是刑法与民法以及行政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都是以民主政治为大背景展开的,对于社会控制的策略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加凸显其人性化与科学化的一面。刑法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在制裁效果不能达到维护社会正义效果的时候才会进行使用,刑法扮演着终极法律制裁的角色。法律本身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但是社会关系性质程度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只有最大化的保证社会公正性和正义性才是法律措施进行运用的目的。所以,根据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层面来进行具体的法律功能划分。民法与行政法以及其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都是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弱性法律措施,这些法律在进行实践实施的过程当中不仅发挥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同时也发挥着社会控制体系的管理作用,这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一种社会践行方式。只有当这种措施在实施程度上难以取得所需效果时,刑法才会以终极法律的身份出现,对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进行有力的保证。
2、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
刑法谦抑性价值重要体现是现代刑法转变了传统刑法单纯维护社会利益的弊端,重视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法律进行构建与实施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刑法法律层面的矛盾时,刑法按照其规范内容对社会利益进行首先保障。同时也将对被制裁者的个人权益进行最大化的维护,使被制裁者仍然具有其社会一分子的基本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时,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在于对定罪证据的要求上,在没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在量刑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程度界定,避免了外加刑罚的现象,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罚执行期间,被制裁者可以享有假释和减刑等重要权益,最大化的保证了被制裁者的人权。并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每一个人相应的重新改过机会。刑法谦抑性在对被制裁者的人权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刑法谦抑性重要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3、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法律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一部分,社会控制体系在运用法律制裁来进行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利益维护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都会产生相应的、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社会影响会为社会管理增加一定的成本。所以社会管理为了实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将法律制裁进行力度与烈度上的划分,不仅是对于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同时也是对社会管理成本的效率保证,进而能够更加科学化的推动社会进步。所以刑法谦抑性的最高价值正是其从司法效率提升的角度间接帮助社会管理节省了成本提升了效率。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不仅是法律体系内的需要、个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对于社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对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指导刑法规范与功能不断的为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和自我优化。进而能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更好的与民法和行政法等软性法律制度相协调,共同协力发挥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把控作用,进而科学的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
1、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随之而来的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越来越多的违法形式和违法行为出现。社会层面以及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都主张扩大刑法来对社会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刑法在这些制裁上的力度。这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观念能够反映出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并不是解决社会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首先,社会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和道德等层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制裁只是社会管理处理这种结构的一种法律手段,在本质上讲,处理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管理对自身问题的解决。所以刑法制裁措施的执行是以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为依据,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同时协同展开。刑法谦抑性的根本价值就是体现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性,这种定位性使刑法制裁能够配合社会法治的整体而进行准确的社会管理。盲目的对刑法范围扩大会导致社会管理的整体性失衡。
2、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
必须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立法上,要坚决摒弃为了提升司法效率而罔顾社会公正的做法,如在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上,应当坚持目前有限制的和解规定,而不是以单纯的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肆意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得单纯为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而大开方便之门。结语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的分析,解读了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刑法谦抑性价值的三个维度: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基于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价值,提出了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以及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策略。达到了对刑法“万能主义”以及过度强调司法效率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进行研究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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