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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慕课实践与国际比较论文
一、“慕课”的三种含义与五种教学形式
从笔者的教学实践来看,“慕课”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含义,并有五种典型的教学形式。
1.“慕课”的三种含义
慕课的第一种含义是英文MOOC的音译。MOOC是“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的缩写,主要形式是以录像为载体,通过碎片化的录像完成课堂教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讨论、考核和考试。
慕课的第二种含义指的其实是SPOC的音译。SPOC是“小规模非开放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缩写,也被称为“翻转课堂”或者音译为“私播课”,是一种特殊的MOOC。SPOC是为了弥补MOOC在实体课堂教学方面的不足,而将线上学习与线下指导相结合的一种混合式教学模式。作为“非开放”课程,虽然也以使用碎片化的录像进行在线教学作为辅助手段,但其与MOOC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体课堂的参与性,随之衍生出的特点是课程容量的有限性,这也是SPOC课堂高质量教学的保证。
慕课的第三种含义泛指MOOC和SPOC两种形式及相关延伸模式。MOOC是SPOC的基础,SPOC是MOOC的深度运用,二者构成了慕课的两种最基本的授课形式。
2.慕课的五种典型教学形式
“慕课”教学差异化有助于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发展的实现,有助于解决学生人数众多与学生差异性需要难以得到满足之间的矛盾。从录像教学、实体课堂、在线测验、在线考试和实体考试五个方面进行考察,笔者认为,慕课至少包括五种典型的教学形式:
第一,公共MOOC。这种形式是实体开课学校之外的学生在公共MOOC平台上自主学习碎片化的录像,完成学习过程并通过MOOC平台考试达到要求后,由MOOC平台发给学习证明。如果该同学同时正在攻读的学位包含这门课程且所在学校承认MOOC平台的学分,则可以获得所在学校的学分。
第二,校内SPOC。实体开课学校的同学,在教务系统上选修了以SPOC课堂方式开设的课程,通过课前在慕课平台上观看原进程的录像,并参加SPOC课堂讨论获得平时成绩,最后参加实体课堂的期末考试。
第三,公共SPOC。为避免SPOC课堂成为实体开课学校独有的教学方式,基于慕课平台开设公共SPOC的方式也应运而生。在技术上要求慕课平台提供虚拟教学课堂的支持,对参与的高校也提出了协同排课的较高要求,观看的录像应该是原进程的录像。
第四,校内MOOC。实体开课学校的同学,在教务系统上选修了以SPOC课堂方式开设的课程,通过在MOOC平台上观看碎片化的录像并参加在线测验获得平时成绩,最后参加实体课堂的期末考试。校内MOOC实际上是公共MOOC与校内SPOC的混合体。
第五,兴趣MOOC。与前四类慕课以获得学分为目的不同,兴趣MOOC更类似网易公开课的模式,但观看的是碎片化的录像,在线学习进度和考核上都没有强制性。如果学生正好在MOOC教师所在高校,且该教师的SPOC课堂也允许旁听,该学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课堂讨论。
以上五类慕课教学形式的对比简表如下:
二、“侵权责任法”课程的“多平台多模式”平行运行简介
1.四川大学“侵权责任法”慕课开课情况简介
四川大学法学院侵权责任法教学团队由一位教授和二位副教授组成,在实体课堂上为本科生开设“侵权责任法”课程和“英美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在暑期国际课程周邀请外籍教授共同开设“比较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同时为硕士生开设“侵权责任法”(双语)课程,为博士生开设“侵权责任法研究”(全英文)课程,形成了体系化和国际化的实体课堂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学团队在“中国大学MOOC”和WEMOOC两个慕课平台同时开设“侵权责任法”课程,还在校内建设了“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和配套的“Comparative Tort Law”全英文课程中心,实现了课程的网络化和慕课化。
除了两个慕课平台和两个教学中心的“多平台”运作之外,在学习模式上,“侵权责任法”课程也提供“多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公共MOOC。作为“中国大学MOOC”平台上线的第一门法学类课程,每学期有超过1万人选修本课程,且选修人数每学期都呈现出几何级增长趋势。
第二,校内SPOC。通过“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平台,为校内选课学生提供按照原进程播放的录像,学生在课堂上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完成教学。
第三,公共SPOC。作为WEMOOC上线的第一批课程,每学期为多所大学提供教学服务,并通过4~6次见面课程,确保教学效果,各校学生也通过该平台获得了相应的学分。
第四,校内MOOC。同时在“中国大学MOOC”平台和教务处系统注册,平时成绩来源于“中国大学MOOC”平台,期末考试成绩来源于实体考试。
第五,兴趣MOOC。“中国大学MOOC”平台和“侵权责任法”校内课程中心分别提供按照碎片化和原进程播放的课程录像,供有兴趣的学生观看。校内SPOC实体课堂也欢迎学生旁听。
以上五种教学模式运行中,有如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校内SPOC和校内MOOC学生分别通过实体课堂和“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章节考核获取50分的平时成绩。教学团队通过控制两组同学平时成绩分数的平均分来确保公平性,并采用相同的期末实体考试试卷和评分标准。 第二,除了兴趣MOOC不参与考试之外,其余四个平台的考试均是同样的A、B试卷。校内SPOC和校内MOOC试卷拆封确定A卷或B卷之后,公共SPOC和公共MOOC设定为相同试卷,同时开考。
第三,教学团队和助教团队为公共SPOC和公共MOOC提供在线BBS答疑服务,为校内SPOC和校内MOOC开通微信群服务,为公共MOOC提供邮件答疑服务,确保每种学习方式的每位同学的每个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
2.不同慕课学习方式的分流情况
慕课教学形式的出现,提供了课程教学方法转变和多样化的可能,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四川大学非法学院本科学生如果要学习“侵权责任法”课程,我们一般推荐选修WEMOOC平台的公共SPOC课程。法学院本科每年有200人左右,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会有学习“侵权责任法”这门课程的需要,但并非每个学生都有获得学分的需要。这是因为我们在必修课设置上,前置必修课程“债权法”课程已经包含了“侵权责任法”课程的主要内容,学生选修“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深入地学习这门课程而非出于知识完整性的考虑。因此,没有获得学分需求的学生,可以通过兴趣MOOC的方式,自由安排时间进行学习,这种情况每年分流的学生大约在80人左右。
高校每学期授课时间一般在17-18周,其中公共假期一般会占用1~2周,本科生一般前3周都可以自由选课,因此课程容量主要取决于4~16或者17周的课程设置。“侵权责任法”SPOC课程按照模拟法庭的方式展开,每位同学都有机会在一个案例中担任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每周2节课,每节课一个案例,所以SPOC课程的设计容量为48-52人(取决于该学期授课周次)。
因此,在扣除了兴趣MOOC方式学习的80人之后,剩余120人左右只有50人左右能够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庭。实际上,根据历年教学经验,在200人的本科生基数下,对“侵权责任法”真正感兴趣并愿意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学生大约也就是50人左右,所以这种设置本身也是符合教学需求的,没有出现参与人数过多或者过少的情形,最终都能够协调到合适的SPOC课程人数。剩余约80位同学进入校内MOOC学习方式,欢迎旁听SPOC课程,并有一定的参与权限(详见后文)。
学生分流的目的,是实现法学教育的小班化互动式教学。下文主要介绍SPOC翻转课堂的具体实施方式。
3.SPOC翻转课堂概述
在课堂组织上,将48-52位参与SPOC课堂的学生分为A、B、C、D 4组,每组指定一位主助教(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和一位副助教(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指定两位助教的考虑是:第一,助教可能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指导,两位助教可以避免助教缺席。第二,研究生二年级的学生学术功底更扎实,通过“传帮带”可以培养研究生一年级的助教,这样副助教到研究生二年级担任主助教时,又可以继续培养下一级的副助教,以此延续下去。第三,两位助教共同组织活动,可以避免某一位助教可能性格上不适合组织活动的情形出现,在两个年级之间也能够通过协调形成较为合理的组合。除此之外,还要指定一位博士生作为总助教,协调和指导四组助教团队。
在课程内容上,课堂模拟法庭的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备选案例约150个,按照教学进度,每学期讨论24-26个案例,加上每年新公布的案例,从数量上可以保证做到不重复。当然,经典案例每学期教学都会使用。每节课讨论一个案例,按照A-B-C-D分别担任原被告的交叉循环方式组织,每6周一个循环,每学期循环两轮。每个案例中原被告双方所在的组分别由一位同学担任代理人,可以邀请其他同学(包括旁听的同学)担任法官、证人、鉴定人等辅助角色。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表现(而非胜诉或者败诉,因为案件事实本身无法改变),由非当事人的两组(如A-B,则为C组和D组)的同学,以及在场的旁听同学,通过投票器决定表现得更出色的一方。最后由主讲教师进行评论和总结。
在课程进度上,校内SPOC采用原进程的教学录像,教师会在学期伊始就公布录像进度表,模拟法庭的案例也与布置的录像内容紧密相关,确保每次的案例都通过已经学习的知识就可以解决。课程实行“大班授课、小班讨论”的方式,每4周(安排在4、8、12、16周)有一次“小组讨论”,由助教团队组织,负责解答疑难问题。
4.SPOC平时成绩的获得
SPOC平时成绩是以撰写侵权法指导性案例和参与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获得的,其中撰写指导性案例4次,参与模拟法庭一次,每次计10分,共计50分。撰写侵权法指导性案例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和《指导性案例样式》的要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将在本学期讨论的案例中选择非本人报告的4个案例,改写为“指导性案例”的体例。
第二,在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过程中,要求学生忽略案件的原发生时间,设想案件都发生在案例报告的当天,并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三,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详细列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例如计算基数、赔偿时段、损益相抵等),并得出相关结论。学生在计算时,无须理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
第四,如果有其他问题需要说明的,例如对案件原判决的评析、社会效果、立法建议以及其他疑问,也鼓励学生进行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对该同学期末成绩加分。
三、法学院教学方式的国际比较
笔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先后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求学,现在正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学。借着这两次机会,也大致了解了美国和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此和笔者正在实践的慕课教学作一对比。
1.美国主流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美国法学院一般采用“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问答法”。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学以经典案例摘录为中心。即由教材的作者,将影响某一领域的重要案例中对后世构成例案(leading case)的部分进行摘录,学生通过阅读按照一定逻辑顺序编排的经典案例摘录和相关学术文献片段以及作者的评释,就可以清晰地了解该领域的法律发展进程。同时,这也是美国法院诉讼和判决书的撰写逻辑,因此这种思维方式也能够直接适用于实务操作,体现出美国法学院的务实性。
所谓“苏格拉底问答法”,是指教师不在课堂上重复教材上已经讲述过的经典案例摘录和必要的学术性分析介绍,直接根据课前布置的阅读内容,向学生提问;学生也可以根据相关内容向教师提问。根据笔者的观察,几乎没有学生不按照教授的要求提前进行准备。在笔者一学年的旁听过程中,仅有一次出现了一位准备不足的JD学生,而且还受到了教授的严厉指责。
“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问答法”之所以能够推行,其背后的教材功不可没。美国法学院的教材,一般都在1000页左右,包含大量的案例摘录和一些论文片段。以我主持翻译的《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为例,中文译本123万字,包含152个经典案例的摘录。作为一学期课程的教材,学生平均每周要阅读60-70页。
2.英国主流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牛津大学每学年设置3个学期,分别叫做Michaelmas Term(10月上旬-12月上旬)、Hilary Term(1月中旬-3月中旬)和Trinity Term(4月下旬-6月下旬),每学期8周,合计仅有24周,但教学强度较大。
牛津大学法学院授课主要分为个别指导课(Tutorial)、讲座课(Lecture)和研讨课(Seminar)三种形式,另外还有师生都可以参加的各种讨论小组(Discussion Group)。所谓个别指导课,主要是针对本科生。与美国的法学院(Law School)是实体机构不同,牛津大学法学院(Faculty of Law)仅为行政管理机构。法学院所属100余位教师,绝大多数为所在学院(College)和法学院双聘。即每位教师是所在学院的导师(Fellow),同时是法学院的教授。牛津大学共有38个学院和4个“学堂”(Hall,相当于学院),每个学院的导师来自各个专业。其中招收法学专业的学院,法学教师平均为3-4位。牛津大学的本科生如果要学习法学专业,是向每个学院申请法学专业,如果所申请的学院满额但该学生被评估为实力较强,会在各个学院之间协调,最终同时归属于各个学院和法学院共同管理。本科生的主要法学课程,原则上由所在学院的法学教师教授,一般每人负责4门课程,以1对2或者1对3的方式授课。如果学生需要学习的课程内容超出了该学院法学教授可以讲授的课程,则由学院之间进行协调,邀请其他学院的导师为其授课或者到其他学院参与学习。具体授课方式除了讲授,还有要求学生提前写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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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课由教授按照专题讲授,本科生低年级和研究生的部分课程以这种方式开设。比较有特点的是,由于牛津的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院由不同导师给各个学院的学生讲授,在法学院层面同一门课程则可能有多位教授可以开设。因此在排课上,多位同一研究方向的教授,会在一个大题目之下,分别讲授不同的专题。以笔者的研究领域侵权法为例,牛津的侵权法分为10个专题:理解过失责任(8课时)、过失责任中的因果关系(8课时)、抗辩事由(8课时)、经济侵权(4课时)、侵扰和Rylands v Fletcher案(8课时)、产品责任(4课时)、公共机构侵权责任(8课时)、侵害名誉(6课时)、占有者责任(4课时)和专家过失与有缺陷的房产情形下的纯粹经济损失(10课时),合计64小时,贯穿在3个学期,由7位教授分别开设。
研讨课主要针对研究生,又是另一番景象。研讨课一般比讲座课的主题更深入,也可能是跨学科的讲授。例如财产性救济研讨(Commercial Remedies Seminars)这门课程,包含了合同、侵权、衡平救济、返还财产、承诺救济、强制行为、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禁令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几乎将英国法上所有与财产性救济相关的内容横向贯通。每门课程设置一位召集人(Convenor),一般是该领域的资深教授,或者是由资深教授指定一位年轻学者作为召集人但自己也参加授课。每次课程除了召集人自己之外,一般至少会邀请两位教师参加讨论,另外还会有一些访问学者旁听。由于BCL和MJur每年招生分别为约90人和50人,每位学生只需要选修4门课程,而给硕士生开设的研讨课大约在40门左右,所以平均下来,每门课程大约只有14位学生。笔者参与的一门课程,只有6位学生选课,一度出现了4位教授加2位访问学者,学生和教师各占一半的情况。另有一门课程,笔者申请旁听,召集人婉拒了。理由是,只有5位学生选课,教授加访问学者已经5人了,他不希望打破这种平衡。
在这三种授课方式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上课之前,都会布置一个阅读目录(Reading List),而不是依托于一本固定的教材。牛津大学法学院的阅读目录与美国法学院的差别主要是第一,案例要求读全文而非摘录第二,推荐大量论文,尤其是授课教授的论文;第三,会指定多本教材或者专著的特定章节进行阅读;第四,会推荐一些欧盟层面的立法。阅读目录分为必读和选读两部分,根据笔者的观察,学生不太可能完成所选的4门课程的全部选读内容的阅读,所以选读内容的确需要学生根据兴趣和侧重进行取舍。
3.慕课可能更符合中国法学教育体制
笔者的上述介绍,似乎有些偏题,因为读者会看到美国和英国的顶尖法学院,都没有采用慕课这种教学方式。就此我分别请教了两国的多位教授,回答出奇地一致,那就是保证教学效果和对得起学生的学费,这和英美法学院定位为精英化教育高度相关。仔细想来,慕课并不适合于美国法学院的“苏格拉底问答法”和英国法学院的个别指导课和研讨课,可能仅适用于讲座类课程。由于核心教学方式的不同,也没有必要通过慕课的方式来进行授课。
笔者对比中美英三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和教材使用方式之后,突然意识到,从今天慕课的角度来回顾美国和英国法学院的课前阅读量,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前录像时代的“纸面慕课”。即学生需要在课前投入比课堂时间多1-2倍的时间进行阅读,课后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温习,才能完全达到学习目的。至于是采用视频,还是采用课前阅读资料来进行慕课教学,差别只是在于对学生大众的吸引力和耐心的要求不同而已。
而笔者正在尝试探索的侵权法慕课教学,将课堂的讲授制作为录像,学生需要提前看录像和分析案例,然后参与课堂上的模拟法庭,课后再修改自己的报告。学生在课下需要投入的时间与课堂时间大约是2:1,即学生需要花三倍于课堂的时间来学习这门课程,收获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实用,这其实与美国、英国的法学院教学方式是殊途同归,实质都是一样的。“预习——课堂教学——复习”,投入越多,教学效果越好,这是最核心的教学规律。那么,对于中国大学已经建立起来的以讲授型课程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来说,将课堂讲授前移到录像阶段,使课堂的互动性更强,尤其对于非精英化定位的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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