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

时间:2024-09-22 05:35:50 工程力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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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

  论文关键词:流域 排污口 法制化建设 大庆

简述大庆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法制化管理

  论文摘要:入河排污口是水功能区监督和实施入河排污口审查同意制度的基础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和谐建设,实现流域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总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减的基石和落脚点。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庆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为主体产业的新兴城市,是我国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随着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也持续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2001年调查,南线安肇新河流域共176个排污口,年污水排放量已大于1.8亿t,大庆市的排干、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受损。入河排污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管理部门一项新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进生态市建设,保护水生态,防止水污染,是一项中心任务,所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与加强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入河排污口法制化建设

  1.1 规范管理体制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强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性加强对4条排水渠道及主城区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的管理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3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2.1 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建档制度

  对区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地行调查登记建档,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我市的城市总体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的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2.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则,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2.4 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设置或使用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门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2.5 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6 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督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我市正在进行的《大庆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体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项目实施后将对大庆市各类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实时自动采集信息、自动传输信息,的网络存储数据,也将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能力和科学化、现代水平,为全市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的技术支持。

  2.7 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根据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

  3 入河排污口管理的责任

  3.1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位置或结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规定程序及规范重新;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性拆除,并处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设施或在线水质监测仪器;未如实向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逃避、拒绝、阻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审批允许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单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单位设置的排污口的;改变废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废污水水量、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数量、改变废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2 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3.3 建议实行追缴非法所得制度

  对故意不常使用或闲置其污染治理设施,对水资源造成破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应在给予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其本应该投入而未投入的治污费用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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