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版权危机和版权危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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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版权危机和版权危机治理

[摘要]目前,版权危机在我国图书馆界呈多发态势,且影响加剧。为此,应该重视对版权危机治理这个图书馆治理新型范畴的研究与实践,把握预防和化解版权危机的理论与对策。以诱发因素为标准,把图书馆版权危机分成若干类型,简述不同类型版权危机的相关法理和共同特征,并从防范及化解两个方面对图书馆版权危机治理进行思考。
  [关键词]图书馆 版权危机 危机治理
  
  图书馆版权危机是指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在图书馆领域内版权利益关系失衡而可能给图书馆声誉、形象、服务、治理以及经济利益带来负面效应的非常规事态,是当代图书馆危机的主要类型之一,对***图书馆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图书馆版权危机呈多发态势,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10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但是,在关于图书馆危机治理的研究中,却鲜有涉及版权危机的探讨和理论成果,这同实践形成了明显反差。版权危机治理是图书馆治理的新型范畴,学会预防和处理版权危机对图书馆领导者及有关从业者来讲都是一堂必修课。
  
  1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类型
  
  1.1 进躲侵权产品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种版权危机是由于图书馆主动或者被动地进躲和传播了存在版权瑕疵的文献资料,客观上为此类文献资料提供了市场,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图书馆因被动购进约500本盗版书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在“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法院以为:“图书馆在采购、收躲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留意义务是购买正当出版物。”图书馆不仅不能主动购进盗版物,而且要防范盗版物的被动进躲。对进躲的盗版物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销毁。
  
  1.2 开发馆躲不当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图书馆在馆躲资源开发中对版权公道使用规则的违犯。比如,编辑馆躲资料引发的版权危机、对馆躲数字化和传播引发的版权危机,还可能由于开展对馆躲音像制品、软件的出租、刻录引发版权危机。图书馆在馆躲资料汇编、翻译、馆际互借、音像制品服务、信息咨询、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和《音像制品治理条例》、《著作权集体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
  
  1.3 供给商责任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图书馆的行为侵权,而是供给商没有解决好授权题目。比如,“吴锐等诉超星公司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何湖苇等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何海群等诉北京交大、中国人大案”、“李昌奎诉超星图书馆系列案”等。防范这类危机的难点是图书馆无法具体审察供给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权题目,但图书馆只要尽到公道留意义务,在合同中要求供给商对其提供的资源进行无瑕疵担保就往往可以免责。相关图书馆版权危机事件证实了这一点。
  
  1.4 信息导航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却使得设链者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未经授权地行使了其本不应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传播被链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链接的设链者往往会成为被起诉和法律惩处的对象。比如,200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陵区图书馆未尽到留意义务,以“深度链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链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万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例因图书馆开展信息导航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表明版权危机正在涉及新的技术领域。
  
  1.5 读者违规行为引发的版权危机
  读者的故意侵权,或者无知侵权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版权危机。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学生在检索SPIE时连续短时间内超量下载全文,致使该校IP被数据库供给商封闭。2007年暑假开始后,某高校相继收到国外CA网络版、ACS和SDOS供给商的邮件,告知该校IP中有连续下载同一刊物的整期(册)文献的现象,属于恶意下载,被停止使用三大数据库。某高校学生通过图书馆的代理服务器批量下载了西文电子过刊全文库——JSTOR中的数千篇文献,导致JS-TOR立即封闭了该代理服务器的访问权限。JSTOR还委托律师向该校图书馆提出法律质询,损害了学校声誉,并带来2万余元庞大国际通讯费的损失。读者的违规行为还有使用软件工具下载、冒用他人账号下载电子资源等。
  
  1.6 帮助侵权可能导致的版权危机
  我国法律没有“帮助侵权”的特定表述,但是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得到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人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比如,很多图书馆都对超星公司的互联网版税解决方案——读书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这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即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却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并非“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把有版权意义的馆躲数字化并放到网上供阅览和下载是在法律的边沿上行走,轻易导致法律纠纷。在这种服务模式中,图书馆有帮助供给商侵权之嫌。对于上述超星公司与图书馆的合作方式,图书馆假如“明知”侵权而为之,则在可能的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定是主观故意,而承担法律责任。
  
  1.7 精神权利纠纷所导致的版权危机
  精神权利纠纷导致的版权危机可以由于图书馆未获授权而行使发表权,或者在馆躲资料开发中遗漏、误写权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献编辑撰写中未经授权地对享有版权的馆躲资料的修改,或者对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勋、周诚看分别诉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三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均因在编辑出版《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而败诉。图书馆在开发馆躲中,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五)、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和《条例》第十条(二)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另外,图书馆假如是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精神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约定。
  
  2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防范
  
  2.1 思想防范
  “自律”可以“让图书馆变得好一点”。防范危机的条件是通过多种渠道与形式来进步图书馆员和读者的版权意识和保护版权的能力,即进步自律性。比如,从2005年开始,岭南大学每年都在新生中宣传版权知识,列举侵权行为,请各位学生关注。实践证实,在图书馆员和读者中开展版权教育,能有效避免侵权事件及版权危机的发生。在进步图书馆员和读者保护版权意识的同时,要强化版权危机意识的教育与正确、完整危机观的培养。危机教育要注重对象的普遍性、内容的针对性与过程的长期性,要通过专家演示、情景模拟练习、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图书馆员对版权危机的心理预备和知识储备,进步处置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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