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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养老机构的政府监管
摘要:中国正经历着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但政府对于养老服务的投入却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对养老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养老机构应运而生,成为对政府养老服务的有效补充。但因相关法律规制的欠缺,我国行政机关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欠缺。本文就以经济法学视角看待民间养老机构的政府监管。
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政府;监管
一、政府监管应遵循的经济法律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置。
在当前的形式下,由于我们面临的养老缺口比较突出,目前的养老体制、养老机构无法满足将要到来的老年社会的需要,再加之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因素,当前政府对民间养老机构的管理主要采用了计划为主的方式,即我国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审查登记,双重管理”的模式。民政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后,举办人取得《筹建批准书》后,凭《筹建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供地、法人资格等相关手续。从长远来看,应当注重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即在确保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尤其不能忽略国家在资源配置中宏观调控的作用。
2、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笔者将以民办养老机构准入制度作为依据。参照国际上的先例,可以将现今占据主流的民间养老机构准入监督制度分为“许可制”和“备案制”两类:
1.“备案制”。
备案制”,即民间养老机构的兴办需要向特定监督者进行备案,只须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备案制”的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美国于1959年出台的《非营利法人示范法》作为各州关于非营利法人法律的范本。规定民办养老机构要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是向州务卿递交符合要求非营利法人申请文件备案。
2“许可制”。
“许可制”,即民间养老机构的兴办必须获得特定监督者的审批许可。“许可制”的典型代表是台湾。而政府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注册审批要严格一些,台湾《老人福利法》规定办私立老人福利机构,申请当地主管机关许可。
二、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与权力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者,国家干预经济总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行为得以实现。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民间养老机构的过程中,依法获得相应权限,并依法行使,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对于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执行国家的准入制度。我民办养老机构准入监督是指养老机构具有市场资格准入监管。为了养老机构能够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在此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通过设置事先准许机制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中对养老机构的准入监督有明确规定。进行准入监督的目的在于①有助于民政部门掌握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以便进行更好地监督。②民政部门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服务内容、流动资金、服务人员队伍等内容的监督、规制,保障在此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对市场主体的运行进行监管。监督者的监督检查权。在此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民间养老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并不是所谓平权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有监督被监督关系、许可与被许可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通常包括以下三项:①监督权。监督权指的是国家相关机关依法对民间养老机构进行检查督促的职权。②处罚权。指行政机关发现民间养老机构行为有轻微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给予相应处罚或处以罚金。③取消权。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民间养老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若其活动严重违反法律,可以依法吊销执照。其本质是运用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三、规范民间养老机构行业
1、建立民间养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属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民间养老机构,为政府干预民建养老机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民建养老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1)民间养老机构行业协会的存在是对一种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利益的保护。民办养老机构协会的目的是维护、促进民办养老机构行业整体的利益、共通性的利益。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提到行业协会是促进本行业共同的利益。其与政府的目的是促进整体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企业的目的是促进企业自身的利益得以保障不同。
(2)民间养老机构行业协会是政府有效干预的补充。①由于行业协会掌握着更多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信息,因此由于行业协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将大大减少。②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规则并加以实施。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跟符合客观实际,并加以实施,有助于减少贯彻法律所带来的运行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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