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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理论下的残疾学生高考扶持政策
摘要:教育公平问题是我国社会持续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受教育情况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为满足残疾学生参加高考的需求,2015年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这一规定不仅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学生高考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这是对我国残疾人健康教育的良好践行,更是为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做出的重大努力。
关键词:残疾学生;全纳教育;教育公平
一、残疾学生高考扶持政策
《管理规定(暂行)》提出,从2015年高考开始,教育考试机构应根据参加高考的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1.对于视力残疾的考生,为其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和大字号试卷,允许考生携带所需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等辅助器具或设备。这一规定改善了残疾学生参加高考的不利条件,使视力残疾学生同样有机会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另外,考生可优先进入考点、考场,以提前熟悉、适应考场布局和环境,适当避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特殊情况,考生可使用考场设置的交流板或寻找专门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2.对于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允许携带助听器和助辅听设备,避免考生因听力障碍而无法参加高考的困难;另外,听力残疾的考生,可申请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对于免试外语听力学生的成绩计算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规定提出允许其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另外,对于书写特别困难的考生可以延长考试时间,并对具体延长多少时间做了明确规定,这项规定对于执行落实以上残疾学生高考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1]
二、全纳教育理论
教育公平是全纳教育的本质,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群体中特殊的一个部分,其接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尊重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是努力的方向。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教育公平进行了阐述:每个人不应因种族、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地域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而阻碍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失去得到教育的机会。全纳教育提倡普通学校接纳特殊学生,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这种接纳学生的做法正表明了全纳的人权观。[2]
1.全纳教育的理念
全纳教育起源于特殊教育,但已扩大为所有的学龄儿童和在校学生,成为普通教育的基本理念。[3]全纳教育提倡所有学生应积极参与,禁止隔离和排斥弱势群体学生或其他,为所有的学生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发展条件。全纳教育致力于满足全体学生的需求,维护全体学生的尊严,努力实现全体学生的权益,真正体现了教育公平的理念,使全体学生都有机会享受各种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2015年之前的普通高考政策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政策,2015年对于残疾学生的高考政策将视力残疾学生、听力残疾学生、行动不方便学生等都予以照顾,切实做到了维护全体学生的权益。
2.全纳教育倡导教育公平
全纳教育倡导教育公平。第一,要“零拒绝”,即无条件的接纳所有学生入学,不能将弱势学生排除在外,也不能有条件地接纳学生;第二,要“因材施教”,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根据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考虑学生个体需要,进行因材施教。对于视力残疾学生、听力残疾学生和行动不便学生采用一样的教学方式是极不可取的。但是全纳教育并不强调追求绝对的平等,强调的是要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不只是一部分学生或排除一些学生。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全纳教育是实现教育和谐的重要因素,它构建的是一个包容的社会,在这个理想的社会,每个人都是集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全纳教育倡导为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权利和资源,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1)全纳教育的原则是公平的
从量的角度,全纳教育着眼于全体,涉及的是所有学生;从质的角度看,全纳教育原则是“零排除、零拒绝”,也体现着公平和平等。全纳教育注重尊重人权,发展不同的个性,为每个学生最大化地发挥潜能和提升品质。国家通过制定残疾学生高考政策暂行规定争取做到“零排除”,为残疾学生最大化发挥他们的潜能提供实现途径。
(2)全纳教育的目标是公平的
全纳教育立志于“让每一位学生有书读,让每一位学生读好书”,这本身就体现着教育公平。[4]“全纳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民教育,这要求我们的教育要着眼于全体学生(包括残疾学生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等)。”但是全纳教育和教育公平所倡导的公平和平等也并非是绝对的,也不是绝对的人人均等,而是着眼于机会均等。残疾学生因身体或其他一些缺陷无法正常参加普通高考,残疾学生高考暂行条例的规定,为残疾学生参加高考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三、问题及对策
1.如何让普通高校接纳特殊学生就学是新高考政策之后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管理规定(暂行)》提出,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和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使普通高校有时间提前制定录取政策。此外,即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之后,教育部应对普通高校对残疾学生的录取方案做出配套规定,否则对于残疾学生的高考政策扶持仍无法达到其原定目标。
2.如何安排课堂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要切实保证教育的过程和结果公平,建立完善的残疾学生教育体系,必须制定针对残疾学生教育制度,从而规范执行残疾学生高校教育的一切教学活动;在普通高校,要根据学生个体的不同差异制定相应的课程,对于视力残疾的学生开设课程应考虑“看”的问题,对于听力残疾的学生开设课程则应考虑“听”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学生则是“行”;要注意师资力量的培养,残疾学生作为特殊群体,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都需要特殊的照顾,教学难度也相对强于普通学生,因此,教师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对待特殊学生的基本态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其做为残疾学生高等教育的践行者。[5]
3.进入高校后,如何判断残疾学生的成绩,是和普通学生同等标准,还是根据不同的学生制定相应的个人教育评价方案,又或是将两者结合,这都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还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残疾学生教育评价体系。
《管理规定(暂行)》的提出是建立在教育公平基础之上,是国家在建设和谐教育上做出的努力,这一规定的提出对于残疾学生平等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15高考新政最新消息:残疾人高考规定[EB/OL].http://kaoshi.yjbys.com/gaokao/zhengce/205857.html,2015-5-18.
[2]王佳音.全纳教育理论分析.科教导刊,2013年1月.
[3]黄志成.“全纳教育”理论.教学月刊:中学版(教学管理),2007.
[4]刘艳辉.全纳教育视野下的教育公平.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2009.
[5]刘艳辉.全纳教育视野下的教育公平.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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