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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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反思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在西方学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概念被海外汉学界和中国学界应用于中国问题的研究,成为一种新的潮流。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反思

  一、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成就与问题

  研究成果中有一些意见比较接近,如“至晚从清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权力场域,它既不完全受控于国家权力,也不完全受控于某个私人或某种民间力量,它是‘公’和‘私’两种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协商和调适的一个空间”[1];“清末民初的中国即使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也可以肯定地说在那些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迅速发展的各个通商城市中已经初步出现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我整合局面”[2];“在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已经萌芽,而且随着政治危机意识和民族危机意识的加剧,传统的书院、知识分子结成的社团和新兴的报纸都成了人们发表自己对时局看法的重要场所,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而初步具有了“公共领域”的一些特征[3]。

  但是,周琳指出,“公共领域”理论用于中国史研究,存在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研究者一方面致力于发掘“公共领域”在中国历史语境中的意义,一方面又脱不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限定性概念。第二个问题是,应该怎样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公共”;第三个问题是,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公共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第四个问题是,究竟将“公共领域”视为一种机制还是视为一种散见的历史现象?[4]

  对于文学研究者而言,他们更感兴趣的是“文学公共领域”问题。李欧梵对《申报》“自由谈”的分析,实际就是对当时“文学公共领域”的研究。陶东风首先指出,“文学公共领域”中“文学”概念含义很广,不但包括了其他艺术,也包括了各类评论文体;其次,他认为“公共领域”概念存在历史和逻辑、事实和规范统一的特点,他将自己的研究聚焦于文学公共领域,把“文学公共领域”提炼为文学理论和文学研究的一般范畴:文学公共领域是一个独立于国家权力场域,由自律、理性、具有自主性和批判精神的文学公众参与的、平等民主的交往―对话空间。这个意义上的文学公共领域当然是历史生成的,是现代性的成果,但它同时又具有明显的规范内涵,可以成为一个普适性的文学理论范畴。[5]赵勇认为,文学公共性是“文学活动的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所形成的公共话题(舆论)。此种话题具有介入性、干预性、批判性和明显的政治诉求,并能引发公众的广泛共鸣和参与意识[6]。

  研究者一般认为,至少在清末民初和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曾经出现过文学公共领域。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而言,清末民初这一段历史更为复杂,存在更大的争议。一个具体的例证就是,清末民初中国的公共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到底出现在何时,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许纪霖认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出现,大致在甲午海战失败到戊戌变法这段时间。其依据是,士大夫开始参政议政,成为公共领域的主体。而报纸、学堂、学会则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的基本空间[7]。靳环宇则反对许纪霖的观点,他认为早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社会就已经出现了全国性的民间慈善组织、经济组织,代表这些新兴组织的新兴阶层及其思想家,以及反映社会民意的现代传媒等,它们是三位一体的,共同营造出了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其中,最重要的是出现了新的阶级―――资产阶级。在此意义上,靳环宇认为,中国近代的公共领域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中后期,80年代继续发展,90年代尤其是在甲午战后的戊戌变法运动中走向成熟。[8]

  汉学界和中国学者的“文学公共领域”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晚清文学公共领域的研究多是从传媒的角度入手,如李欧梵对《申报》的研究;二是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文学。如以陶东风、赵勇等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出现过文学公共领域的论文有不少;而到90年代后,因为社会和文化语境的重大变化,这一公共领域逐渐消失。

  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一方面,“公共领域”毕竟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中国知识界对它的理解和阐释,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合乎原初语境的含义,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公共领域理论中,“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不可分离,但是将这一理论用于中国研究,则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市民社会”,有没有“公共领域”,如果有,则中国的“公共领域”到底具有怎样的特性,如何才能避免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单纯套用?加拿大学者卜正民的《为权力祈: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是一部探讨中国古代公共领域的著作,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李欧梵在研究《申报・自由谈》时将“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他故意使用“公共空间”这一术语而不用“公共领域”)剥离开来,就是因为他“反对近年来美国汉学界确定中国有公民社会的看法”,但是他显然认为晚清中国就已经有了“公共空间”,因为在他看来,“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经常被混淆了,前者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社会的分析。[9]

  二、“公共领域”溯源

  对此,我们有必要回到“公共领域”的源出语境,考察其起源与演变。一般认为,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哲学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但这个概念并非哈贝马斯首创。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概念是美籍德裔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于1958年在她的《人的条件》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通过研究古希腊城邦制,她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在她看来,人的活动可以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劳动和工作基本属于私人领域,行动则基本属于公共领域。政治属于行动并且是公共领域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工作则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间的中介。阿伦特认为,“社会是这样一种形式,在这一形式中,人们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其他而相互依赖,这一事实便具有了公共含义;在这一形式中,与纯粹的生存相联系的活动被获准出现在公共领域”[10]。公共领域是人类取得卓越成就的场所,其“公共性”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公共领域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二是它打破了封闭的个人空间,“表明了世界本身”,因而公共领域将人们凝聚在一起,使社会生活变得恒久,延续文化与传统,正如阿伦特所言:“正是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才能在绵绵几百年的时间里,将人类想从时间的自然流逝中保全的任何东西都融入其中,并使其熠熠生辉”[11]。当然,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的最大意义在于促成人们对社会事务的关注,阻止独裁暴政。她指出:“当人们只从一个角度去看世界,当人们只允许世界从一个角度展现自己时,公共世界也就走到了尽头。”[12]阿伦特将公共领域视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提出了理想的社会生活所应具有的品格。

  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的贡献在于,他对公共领域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将其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军人物。他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提出的公共领域和交往行为理论,对现代性问题的研究在学界引起了极大反响。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问题上的主要见解集中体现在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1年)中。它是哈贝马斯树立自己学术地位的重要著作,也是日后交往行为理论的开端。但是这部著作却遭遇波折,哈贝马斯没能在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进行答辩,直到80年代以后才引起西方世界和中国的广泛关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问世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哈贝马斯本人的思想还在前行,而西方与中国学界对其公共领域思想的接受、研究也呈现出更丰富的态势。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分为七章,第一章讨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初步确定;第二、三章分析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政治功能;第四章分析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观念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表现;第五章分析公共领域社会结构的转型;第六章分析公共领域政治功能的转型;第七章探讨公众舆论概念。整部著作围绕最核心的概念“公共领域”而展开。

  “公共领域”德文原词为“?ffentlichkeit”,英文译为“PublicSphere”。《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主要译者曹卫东曾特别提到他对这一语词的理解:“哈贝马斯是在思想和社会两个层面上使用这个词的。思想层面上的‘?ffentlichkeit’可以翻译成‘公共性’,而社会层面上的‘?ffentlichkeit’则应当翻译为‘公共领域’”,因为哈贝马斯虽然“在该书中主要是在思想层面上做意识形态批判,但鉴于他是从(资产阶级)社会变迁角度入手,对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ffentlichkeit’加以提炼和抽象,因此,我个人主张,书名还是译成《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好,而不能叫作《公共性的结构转型》”。[13]

  这一点在哈贝马斯那里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14]

  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包括封建社会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但后者才是他心目中理想的范型。他强调公共领域应当是由具有主体性的私人所构成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开展讨论。”[15]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只有在市民社会出现并与国家权力保持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最先出现于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后来逐步扩展到欧美世界。

  由此,在三年后即1964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一文中对“公共领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务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16]

  公共领域的存在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公众在这一领域可以“进行批判”,并最终形成公共舆论。所以,公共领域实际上是一个批判的领域。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又进一步把公共领域区分为文学公共领域与政治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在城市最为突出,其机制体现为咖啡馆、沙龙和宴会等。政治公共领域则“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文学公共领域是政治公共领域形成的基础,同时可以实现公众的自我启蒙,哈贝马斯指出:“在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共性引起私人政治批判的争议,最终完全被取消之前,在它的保护之下,一种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作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前身的文学公共领域已经形成。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过程。”[17]公众通过文学进行自我启蒙,可以培养起自身的理性和公开批判的能力,这解释了18世纪流行的为什么是书信体和日记体的文学,因为这两种文体最适合把私人经验公共化。哈贝马斯写道:“作者、作品以及读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内心对‘人性’自我认识以及同情深感兴趣的私人相互之间的亲密关系。理查逊和他的读者一样,也替他的小说人物落泪,作者和读者自己变成了小说中‘自我吐露’的人物。”[18]当然,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两种形式的公共领域已经完全渗透到了一起,共同塑造了一种由私人组成的公众。

  三、“公共领域”应用之反思

  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其实带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民主倾向,他在分析真正的公共性(他所说的本来的公共性)和虚假的公共性时指出:“本来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意见;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19]

  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在发表之初并没有引起多大反响,但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东欧剧变而引起广泛关注,其理性原则、民主精神、对话主义、主体间性等都是引起知识界热议的话题。美国汉学界就应用了其“公共领域”理论来研究中国史;90年代末“公共领域”理论被介绍到中国来,中国知识界也围绕“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针对哈贝马斯的理论能否应用于西方以外的语境中,他本人其实早已对此做过说明,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初版时,他就提醒读者:“‘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Gesellschaft)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使之成为一种理想类型(Idealtyp),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当中。”[20]

  对此,不少学者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既是一个特定的、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概念,因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同时也是一个理想的类型,他的“主要目标在于从18和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中,来阐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21]美国学者魏斐德强调,“‘公共领域’之于哈贝马斯就如同‘新教伦理’之于韦伯:它是一个社会哲学家的理想类型,而不是一个社会史家对现实的描述。”[22]因此,不少汉学家和中国学者仍坚持用“公共领域”理论研究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李欧梵以《申报・自由谈》为例,分析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公共空间的开拓,实际是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有了“公共空间”[23];许纪霖则认为“不管哈贝马斯本人如何谨慎,公共领域……已经从一个特殊的经验分析,演化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它从欧洲的历史中被抽象出来,成为一个与现代性问题相关联的

  普适性的解释架构”[24]。

  曹卫东曾指出存在的两个最主要的问题:“公共领域”概念在哈贝马斯那里是现代性批判的入口,有着深刻的历史前提和政治动机。而中国学界在运用这一概念时,一是“往往忽视了其历史语境和政治动机,特别是其中蕴含着的丰富的政治批判意识,相关研究成果要么局限于对中国历史的研究而刻意回避现实政治问题;要么在面向现实的时候单取传媒研究而走向狭隘化,基本上忽略了其中的政治批判内涵”;二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虽然没有重新突出强调其‘公共领域’概念的重要性,但却一直在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公共领域’概念,这一点可以说集中体现在他的‘后民族结构’理论当中。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在全球化的挑战下,我们要想超越民族国家,建立一种‘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其关键就在于建构起一个能够包容所有世界公民的‘全球政治公共领域’。由此,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语境而步入后民族状态,而我们目前的研究几乎毫无例外地还局限于单一的民族国家,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25]。在他看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我们从事当代中国的社会批判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要唯他是从,而是说他的批判精神和批判技巧值得我们借鉴和落实”[26]。

  注释

  [1]周琳:《中国史视野中的“公共领域”》,《史学集刊》2009年第5期。

  [2]仲红卫、张进:《论清末民初文学公共领域的形成及特征》,《兰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3]曹卫东:《哈贝马斯在汉语世界的历史效果―――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例》,《现代哲学》2005年第1期。

  [4]同[1]。

  [5]陶东风:《文学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与应然品格》,《东方丛刊》2008年第4期。

  [6]赵勇:《文学活动的转型与文学公共性的消失―――中国当代文学公共领域的反思》,《文艺研究》2009年第1期。

  [7]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

  [8]靳环宇:《也谈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以上海为例―――与许纪霖先生的商榷》,《学海》2005年第3期。

  [9]李欧梵:《现代性的追求》,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页。

  [10][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1]同[10],第38―42页。

  [12]同[10],第45页。

  [13]同[3]。

  [1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5]同[14],第32页。

  [16]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天涯》1997年第3期。

  [17]同[14],第34―35页。

  [18]同[14],第54页。

  [19]同[14],第252页。

  [20][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初版序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页。

  [2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页。

  [22][美]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张小劲、常欣欣译,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页。

  [23]同[9],第3―4页。

  [24]同[7]。

  [25]同[3]。

  [26]曹卫东:《从“公私分明”到“大公无私”》,《读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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