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究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其思考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摘要:集体合同履约难问题已经对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构成了很大障碍。据来自全国工会集体合同工作会议透露的信息,因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导致的集体合同履约难,使得一些地方的集体合同工作陷入职工信任危机。集体合同履约难的问题已经对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构成了很大的障碍,亟待解决。
一、集体合同形式化现象严重
(1)程序简化
集体合同制度的灵魂在于建立一种协商机制。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员工代表是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约方。但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中,一些工会和企业重签订,轻协商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根本没有协商过程,即使协商也往往是走过场。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集体合同文本也多是统一印制的格式化文本,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共同签字上报了事,协商程序则成为多余的程序。
(2)内容空洞,照抄法律
根据《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既可以是包含所有劳动关系事项的全面的合同,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单项合同,而且集体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应该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在实践中集体合同照抄法律法规的规定十分普遍,集体合同的内容多为上级统一规定的范本,没有本企业特定的协商内容,或避重就轻地将一些并不是职工关心和企业实际问题写入合同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实体条款的比例均超过50%。使相当一些人认为集体合同的意义不大。
(3)重签订、轻履行
企业与工会并未充分认识集体合同的意义,只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至于合同是否履行,合同是否解决了问题,就显得无关紧要。另外,由于没有协商过程,合同大多照抄法律,集体合同也丧失了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在签订和履行中较少争议发生
有关因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极少出现。但它并不代表集体合同的推行如此全面和成功,更不说明劳动关系不存在矛盾。相反,这说明了集体合同由于普遍没有规定较切实的条款,徒有其表的形式不足以或不具备引发矛盾和争议的条件。
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
(1)国企工会存在着较多的依赖关系,使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中的独立的主体
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一是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存在依赖企业。极大地削发弱了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二是工会主席的产生依赖企业。如此产生的工会主席决定了其向企业负责要重于对职工负责,不可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三是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依赖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均受制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和存续也由企业掌握,这给工会履行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带来极大的困难。四是工会经费的拨缴依赖企业。工会与企业在经济上的这种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工会的独立性。
(2)集体合同立法滞后,法律的规定较分散和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劳动法》和《工会法》虽然都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但都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涉及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争议处理等内容。同时还反映出没有明确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而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制度则无法成立。我国法律和规章对集体协商谈判中的企业责任均没有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并未明确何理由为正当或不正当,更未规定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至于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则更没有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权威性和作用的发挥。
三、避免集体合同形式化的对策和建议
(1)保证工会在谈判中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
一是职工谈判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增强其代表性。二是企业工会聘请上级工会派代表直接介入集体协商中,协助指导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集体合同立法。提高立法层次,明确行业或产业集体谈判的有效性及协议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集体合同的法律或法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注重谈判内容的实效性。集体合同形式化的重要表现就是集体合同大多千篇一律,内容空泛。今后立法应着重强调对企业的突出问题进行单项谈判和签订单项合同,如“工资合同、安全卫生协议”等,以便合同内容具有针对性。
(2)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企业方的责任
在我国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首先,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劳动条件等事项上,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谈判,对工会提出的谈判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和私下决定和改变。其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或职工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体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第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违约行为,而且应该明确规定处罚的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强化工会工作两大工作机制的创新。一是抓法律和制度建设,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公文,加大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推广力度和权力力度,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二是要随着形势的发展普及工会两大工作机制的覆盖面,明确要求所有企业都要积极推广职工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执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三是注重民主程序的履行,真正使这两项工作从过去的注重结果转到注重结果和坚持民主程序并重上来。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提高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效果。
(3)提高针对性,把好文本起草关,以增强实效性为目标,把好监督检查关
一是以群众意见为重点。听取职工群众和干部对热点问题的呼声和集体合同的意见,作为起草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二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着力细化量化合同的条款,即体现综合性的共性的条款,并重点突出具有专项性的条款,如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三是以解决问题为根本。可以采用“每年有重点,年年有突破”最大限度维护好职工的具体利益。四是组织保证,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以劳资、工会、纪委、厂办、组织部门为主的集体合同办公室,基层班组设立监督员,对各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是动态检查。责任部门每半年对履行集体合同条款情况自查一次。“办公室”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履行情况组织检查并向职代会联席会专题汇报,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通报,分级传达。同时,对履行不力的项目责任单位,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督促整改。六是群众评价,职工代表在各级职代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真实反映群众评价,并将结果报“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履行、整改、评价情况。
(4)上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会组织加大职工合法权益培训
一是应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对企业法人代表和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三是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合法的分配制度,每年对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协议(合同)双方目标责任和经济责任等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开。作为企业工会来说,他代表的是工人,代表职工说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能,举办维权培训也应该是企业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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